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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2-187627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2-07-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 07- 22 来源: 市政府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起草背景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经过一年多的试行,因个别条款不符合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按市人大对我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相关工作要求,以及社会各界反馈要求扩大住宅加装电梯适用范围等原因,拟对《实施意见》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并由试行改为正式实施。


二、起草过程

2021年市人大相关部门指出,《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基本原则中的涉及表决同意部分内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需要尽快修改,为此我局召开会议专题研究文件修改事宜,结合一年多来的试行过程中,社会各界反馈要求扩大住宅加装电梯适用范围等内容,于12月8日拟定关于修改舟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征求意见通知,共征求了16家单位,收到3家单位3条意见,13家单位无意见,其中意见采纳或部分采纳1条,不采纳2条,经我局进一步讨论修改形成公开征求意见稿,并在我局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大众意见后报送市司法局审核。


三、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三)《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四)《舟山市物业管理条例》

(五)《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浙建〔2016〕6号)。


四、主要内容

(一)基本原则。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遵循“业主主体、社区主导,政府引导、各方支持”的原则。经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签订加装电梯协议。

(二)适用条件。市区国有土地范围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未列入《舟山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负面清单》的住宅。

(三)实施主体。本单元、本幢或本小区相关业主作为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人,负责电梯加装相关工作,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可以推举业主代表作为实施主体负责上述工作,也可以书面委托电梯企业、具有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

(四)资金筹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建设资金、管线迁移、运行使用、维护管理等资金由业主承担,实施既有住宅加装的业主可以申请使用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对市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四层(含四层,且为非单一产权)以上住宅的加装电梯项目,政府给予15万元/台一次性资金补助(包括建设、管线迁移等费用),市、区或功能区财政各承担50%。

(五)组织实施。主要程序:一是制定设计方案。申请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方案。二是签订协议。申请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业主应当对相关事项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后形成书面协议。三是方案及协议公示。 经申请人书面提出,由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将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议书和设计方案在拟加装电梯住宅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十天。公示期间,有实名制书面反对意见的,由相关当事人协商解决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利益平衡、权益受损等事宜,也可以委托业主委员会、人民调解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等进行协调。相关当事人对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协商不成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调解;相关当事人拒绝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或者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协调会、听证会等方式组织调解;四是联合审查。申请人向所在区、功能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资料,5个工作日内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查。五是施工图设计与审查。申请人应按联合审查意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按改建工程进行施工图设计,并经有资质的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后报所在区、功能区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六是组织施工。施工过程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的质量安全监督。七是竣工验收。申请人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等对加装电梯工程进行质量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应邀请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参加,亦可邀请迁移管线专业单位参加。

(六)电梯使用管理。申请人应办理电梯使用登记手续,并制定电梯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办法,明确电梯安全管理人员,与有资质单位签订维保合同等。

(七)职责分工。明确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明确区、功能区以及街道(乡镇)、社区职责;明确相关部门、各专业管线单位职责;明确业主委员会及物业企业职责。

(八)相关规定。一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施工、安装等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二是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建设应满足消防、安全、日照等条件,保障各项功能正常使用。三是加装电梯部分,不计入房屋建筑面积,不变更原不动产登记面积。


五、施行时间及范围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舟政办发[2020]52号)同时废止。岱山县、嵊泗县可参照执行本实施意见。


六、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联系方式:0580-2283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