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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30/2021-188113 文号 舟市监发〔2021〕105号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1-11-10
文件编号 ZJLC68-2021-0001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舟山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舟山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7-05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舟山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舟山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0日

舟山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中办发〔2019〕5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规范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市场秩序,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专利代理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舟山市依法设立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以及在代理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商标代理人及其他代理从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包括商标代理、专利代理机构及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等。

第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负责全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工作,制定《舟山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各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以下简称县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信用等级评价,统筹使用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和通用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本办法所称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是指基于全省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产生的高、中、低三级风险。

第四条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信息由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和不良信息构成:

(一)基础信息是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设立、运行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年度报告、机构内代理执业人员数量、设立分支机构的信息以及代理执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件、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情况等基本信息。

(二)守信信息是指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代理代理师、其他代理从业人员受到表彰、取得荣誉、社会贡献等有关守信激励的信息。

(三)不良信息是指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代理从业人员的行政处罚等构成负面影响的其他公共信用信息。

第五条  各县分局应当充分运用信用信息和信用评价结果,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促进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 信用信息的采集

第六条  各县分局负责管理并采集本辖区内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代理从业人员的下列信用信息:

(一)基础信息;

(二)行政许可信息;

(三)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年度报告信息;

(四)行政机关日常监管信息;

(五)行业协会管理信息;

(六)专利代理师、商标代理人和其他从业人员的执业信息;

(七)行政处罚信息;

(八)其他与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商标代理人和其他从业人员相关的守法经营、服务质量、市场声誉等信息。

第七条  下列行为应当作为不良信息进行采集:

(一)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以及许可证、资格证被依法撤销、吊销的;

(二)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

(三)存在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或商标恶意注册行为,严重扰乱知识产权申请工作秩序的;

(四)诋毁其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代理从业人员,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

(五)故意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其他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的知识产权代理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信用信息的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依法应当公开的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信用信息应当及时上报省级部门,由省级部门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或信用浙江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价应当充分应用采集到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信息,进行信用评分。信用评分采取百分制,相应的分数结合评价对象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确定信用等级。信用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五个等级。

第十条  各县分局在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活动时,应当根据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信用等级为A(优秀)的代理机构,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信用等级为B(良好)或C(中等)的代理机构,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信用等级为D(较差)以下的代理机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第十一条  列入信用等级D(较差)以下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各县分局应当联合相关部门,对其实施以下惩戒措施:

(一)进行警示谈话、提出意见,督促及时整改;

(二)依法停止对代理机构和代理师的直接资助;

(三)取消进入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的专利快速授权确权、快速维权通道资格,取消专利优先审查资格;

(四)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五)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措施。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舟山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舟山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

第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名单,或者受到知识产权代理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相关司法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或者严重失信名单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组织进行实地检查或进行约谈。

第十四条  失信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依法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可按法定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舟山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舟山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第十五条  各县分局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本办法开展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工作。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信用管理职责的,市局可以依法约谈或告诫。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外国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参照本办法实施信用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舟山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试行)

 

为严格知识产权保护,推进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全面落实“放管服”改革,根据《舟山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制订本评价标准。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实施《中办国办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浙江省专利代理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办法》等规定,通过实施分级分类信用监管,打造以信用为基础的监管闭环链,推进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依法诚信经营,促使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健康快速发展。

二、适用范围

全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包括商标代理、专利代理机构及代理机构的分支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等。

三、评价指标

信用等级评价由信用评分结合信用风险分类结果综合评定。

信用评分,是指根据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日常监管情况、承诺履约情况、投诉举报情况、荣誉奖励情况和信用增值情况赋分,总分100分。(评分指标组成详见附件1)

信用风险分类结果,是指基于全省企业信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产生的高、中、低三级风险。

四、信用等级

(一)等级评定

信用等级分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五个等级。

信用评分分为“95分(含)以上”、“85分(含)—95分(不含)”、“75分(含)-85分(不含)”、“65分(含)-75分(不含)”、“65分(不含)以下”五档。

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风险为“低风险”的,根据其信用评分对应的五档分数,从高到低相应确定信用等级分别为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风险等级每升高一个类别,信用等级相应降低一个等级。如下图:

信用评分

通用信用风险类别

信用等级

95分(含)以上

低风险

A(优秀)

中风险

B(良好)

高风险

C(中等)

85分(含)-95分(不含)

低风险

B(良好)

中风险

C(中等)

高风险

D(较差)

75分(含)-85分(不含)

低风险

C(中等)

中风险

D(较差)

高风险

E(差)

65分(含)-75分(不含)

低风险

D(较差)

中风险

E(差)

高风险

65分(不含)以下

低风险

E(差)

中风险

高风险

至评价开始日成立未满12个月的代理机构暂不定级。

(二)等级调整

1.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评定为E(差):

(1)被省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 2 )存在审代勾连行为,以行贿等严重影响专利、商标审查工作公平公正的方式,获取不当利益的;

(3)被吊销、撤销资质证书的;

(4)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5)被法院判决负刑事责任,信息已公示或抄送市场监管部门的;

(6)进入破产解散程序,信息已公示或抄送市场监管部门的。

2.代理机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直接下调一个等级。同时符合多项等级下调情形的,不重复下调等级:

(1)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

(2)适用告知承诺审批发现承诺不实或者违反承诺的;

(3)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企业名录的。

五、其他事项

(一)本标准由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评分指标

       附件1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评分标.wps

2.专利代理行为检查工作指引

附件2专利代理行为检查工作指引.wps

3.商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检查工作指引

附件3商标代理机构执业行为检查工作指引.wps



舟市监发〔2021〕105 号关于印发《舟山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舟山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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