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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30/2022-187389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2-07-0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舟山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 07- 05 来源: 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进我市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建设,强化代理机构信用监管,我局制定了《舟山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舟山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将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1、《办法》和《标准》制定的意义和目的是什么?

答:近年来,知识产权代理行业“黑代理”“代理非正常申请”“挂证”“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权利人、申请人及发明人切身利益,需要深化改革创新,规范知识产权代理服务市场秩序,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促使知识产权代理行业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地服务于我市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为此,我局结合舟山实际,组织起草了《办法和《标准》

2、《办法》和《标准》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强化知识产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浙委办发〔2019〕82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重点领域信用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市监信发〔2021〕28号)、《浙江省专利代理行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浙市监知〔2020〕17号)。

3、办法和《标准》适用对象是谁?

答:办法和《标准》适用于舟山市依法设立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以及在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及其他代理从业人员。

4、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工作由谁管理,如何分工?

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工作,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知识产权局管理系统浙江政务服务网、省“互联网+监管”系统等归集的各类涉企信息,建立全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库,并组织开展信用等级评价

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负责本辖区内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管理工作,依据办法和《标准》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5、信用信息主要由哪几部分构成?

答:由基础信息、守信信息和不良信息构成。

6、哪些行为应当作为不良信息记入全市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信用信息库

 答:(一)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以及许可证、资格证被依法撤销、吊销的;(二)在执业过程中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三)从事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严重扰乱专利工作秩序的;(四)诋毁其他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代理从业人员,以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严重扰乱行业秩序,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五)故意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其他违反诚实守信原则的专利代理违法违规行为。

7、《标准》是如何进行信用等级评价的?

答:《标准》应当充分应用全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信用信息库的相关信用信息,确定评价对象风险等级,并结合信用评分确定信用等级信用等级评价采取百分制,相应的分数分别对应A(优秀),B(良好),C(中等),D(较差),E(差)五个等级。

8、《办法》如何与“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活动衔接的?

答: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在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活动时,应当根据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信用等级A(优秀)或B(良好)的,可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信用等级C(中等)的,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信用等级为D(较差)以下的,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9、对被列入信用等级D(较差)以下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是如何开展惩戒措施的?

答:(一)进行警示谈话、提出意见,督促及时整改;(二)依法停止对代理机构和代理师的直接资助;(三)取消进入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的专利快速授权确权、快速维权通道资格,取消专利优先审查资格;(四)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五)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六)依法限制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设立分支机构;(七)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措施。

10、如何开展信用修复以及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

答:失信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依法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可按法定程序及时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专利代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被依法移出经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名单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其他代理从业人员,全市知识产权代理行业信用信息库应作出相应处理。

 

     

 解读机关: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人:祝茜

 联系地址:舟山市新城千岛路257号

联系电话:0580-22999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