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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102/2022-187995 文号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2-08-17
组配分类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市八届人大一次会议第 49 号建议的复函
发布日期:2022-08-17    来源:市医保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周玉娣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提高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待遇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并与相关协办单位沟通,现将建议中涉及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全面落实《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我局在今年已制定出台有关文件,全面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大幅提升生育保险待遇,有效促进我市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一、增加生育津贴计发天数标准

从 2022 年 5 月起,全市参加生育保险女职工生育并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按延长产假后的天数计发生育津贴。

(一)2021 年 11 月 25 日起,第一次生育的,单胎顺产按 158 天计发生育津贴,双胞胎和三胞胎顺产按 188 天计发生育津贴,难产(含助娩产、剖宫产)再增加 15 天。第二次及第三次生育的,顺产按 188 天计发生育津贴,难产再增加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再增加 15 天。调整后,生育津贴计发天数明显增加,其中三胞胎剖宫产最多可增加到 233 天。

(二)2021 年 11 月 25 日前生育且当天尚未休完产假人员,按新办法规定天数计发生育津贴,2022 年 5 月前已按原办法计发生育津贴的,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二、全面提升生育保险政策待

出台《舟山市医疗保障局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舟医保发〔2022〕23 号),从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全面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大幅提高生育相关医疗费用待遇。

(一)扩大生育保险参保覆盖面。明确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使生育保险覆盖全市所有生育人群,年度新增参保人员将达到 5 万人以上。

(二)提高生育保险医疗费用待遇水平。将产前检查医疗费用(免费检查项目除外)新增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明确产前检查、计划生育门诊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待遇支付,分娩、计划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待遇支付,调整后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比原按定额支付政策有较大幅度提高。

(三)调整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取消原生育保险待遇享受需生育时生育保险费连续缴费满 12 个月的时间限制,调整为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为参保人员享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待遇提供了全面和便捷的政策保障,结合生育保险参保人群扩大到灵活就业人员政策,实质上使全市育龄妇女在怀孕后均可参加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扩大支付范围。将分娩镇痛、早孕期胎儿结构超声筛查、胎儿系统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等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完善辅助生殖相关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按省规定适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五)推进和实现待遇无感申办。现已实现全市生育医疗费用刷卡报销,在省智慧医保系统及我市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功能完善后,生育津贴也将实现无感申办,单位职工将直接计发给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将直接计发给个人。

下一步,我局将不断完善生育保险等各项医疗保障政策制度,及时抓好政策措施落地实施工作,全面提升人民群众医疗保障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感谢您对政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2 年 8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