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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3/2019-189150 文号 舟建发〔2019〕35号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生成日期 2019-02-26
文件编号 ZJLC16-2019-0003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地围挡公益广告设置维护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1-20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住建局、功能区建设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切实落实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相关工作要求,改善薄弱环节,补齐短板,建立建筑工地围挡公益广告长效管理机制,依据《关于规范公益广告宣传发布工作的通知》(舟宣发〔2018〕33号)及文明施工标准化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工地围挡公益广告设置维护管理提出工作要求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建筑工地围挡公益广告设置要求

(一)建筑工地围挡公益广告面积

建筑工地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要求在开工前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围挡公益广告设置应进行合理布局策划,每面围挡公益广告设置面积不小于该面围挡面积的30%,且应设置在醒目位置,同时围挡不得留白。新城区域在建项目,按海天大道与新城大道之间划为中心区域,在此区域内在建工程将公益广告设置比例提高到50%(含海天大道南侧和新城大道北侧可视范围内在建工程)。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可按区域实际情况,设置中心区域,适当提高公益广告设置面积。

(二)建筑工地围挡公益广告内容

建筑工地围挡公益广告必须包含“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2个主题词宣传、“图说我们的价值观”公益广告、“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三大板块,其中“讲文明树新风”公益广告必须包含本地自行设计创作内容和“中国梦”、“关爱未成年人”、“垃圾分类”内容,并应根据市文明办发布要求及时更新。同时要利用工地的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展板等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12个主题词。

二、落实各方主体职责

(一)各级建设管理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在建工程相关责任主体规范设置围挡公益广告,加强与各级文明城市创建办的对接,积极建立新建工程围挡公益广告设置合规性联合审查机制,确保围挡公益广告设置符合创建工作要求。

(二)建设单位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进行商业广告为由,减少公益广告面积,且不得将围挡醒目位置用于商业广告,将公益广告设置在围挡非重要位置。

(三)施工单位应派专人按要求及时、保质保量完成围挡公益广告发布任务,并加强对公益广告的维护管理,施工过程中公益广告造成污染的,要及时清洗,发生破损的应及时修补、更换。

(四)监理单位应将工程公益广告发布、维修情况纳入监理工作范畴,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及时向各级建设管理部门报告,并定期通过“监理向政府报告制度”上报公益广告设置情况。

三、加强巡视检查力度

各级建设管理部门和各建筑工地专项整治攻坚行动专项督查组要结合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转发关于印发舟山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日常管理测评办法的通知》(舟建发〔2019〕14号)要求,加强对负责辖区建筑工地围挡公益广告设置维护情况的巡视检查力度,发现问题的及时督促在建工程相关主体落实整改措施。对工作开展不到位、整改措施不落实的工程要对相关项目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创优评杯资格,情况严重的计入不良行为记录。

本通知自2019年3月1日起实施,《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地围挡公益广告设置的通知》(舟建发〔2018〕137号)同时废止。

003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工地围挡公益广告设置维护管理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