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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3/2023-190815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生成日期 2023-11-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 11- 20 来源: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加快海上花园城建设,加快推进全市旧城(城中村)改造进程,提高征收安置效率,满足被征收人多样化安置需求,促进旧城(城中村)改造与房地产市场双向联动,为此,我市需进一步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

二、制定过程

2020年3月,市住建局调研了征收体量较大的定海、普陀、新城三地房屋征收安置政策,深入了解三地在安置政策方面的差异, 同时组织三地征收部门相关负责人召开会议,详细讨论了总体要求和相关举措,在结合杭州、宁波等外地做法的基础上,形成《关于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初稿。4月又对货币化安置比例及奖励比例等主要工作要求,赴当地征收部门进行对接,并要求相关部门报送征收安置相关举措方案。5月在完善、修改意见的基础上,经市领导同意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向县(区)、功能区及有关部门公开征求意见。按市政府相关批示要求,6月初市住建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联合印发《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通知》(舟建发[2020]61号)。

三、主要内容

进一步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主要采取七项措施”,具体如下:

一是加大货币化安置比例,自2020年起,各实施主体对房屋征收项目的货币化安置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50%。二是统筹房屋征收安置方式,商品住房库存去化期限超过合理周期范围内或者安置房源充足的县(区)、功能区,新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应缩减或者暂停建设安置房。三是原则上实施房屋征收“1+X”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可选择1套实物安置房,其余安置面积实行货币化补偿,对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征收人予以适当奖励。四是鼓励货币化安置补偿款购买商品住房,并进行一定比例奖励。五是按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规定,落实税费优惠等配套政策。六是各地要搭建选购商品房服务平台,鼓励被征收人“团购”商品房用于安置。七是强化货币化安置工作保障措施,要求各地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规范程序及广泛宣传。

四、施行时间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舟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工作的通知》施行时间为2020年7月1日。

解读单位: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电话:0580-2283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