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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1/2020-189297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舟山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0-08-3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23- 11- 21 来源: 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规范我市养犬管理工作,经市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卫生的高度出发,按照“依法行政、规范管理、便民利民”的原则,以法治化、信息化、社会化、专业化为导向,着力构建“政府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基层自治”的工作格局,为我市建设更高水平“平安舟山”和海上花园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理清职责分工,建立完善综合治理体系,全面落实保障措施,推行信息化管理方式,犬只登记率、免疫率达到100%,流浪犬问题得到有效处置,违规养犬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文明养犬意识得到有效提高,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得到明显提升。

三、职责任务

(一)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犬只准养登记、违反准养登记相关行为和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犬只扰民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查处以及狂犬的捕杀工作;会同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大型犬的划分标准以及禁养犬只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建立统一的养犬登记管理服务场所,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和准养登记集中办理;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建立无主犬伤人事故救助机制。

(二)财政、生态环境、住建、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养犬管理相关工作。

(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犬只防疫工作和犬只诊疗的监督管理,以及死亡犬只无害化处理技术指导和狂犬病等动物疫情的监测工作;规范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建立犬只免疫信息,提供犬只免疫证明。

(四)卫健部门负责狂犬病防治、健康教育、犬伤人员和狂犬病人诊治、监测的监督管理以及人用狂犬病疫苗等接种工作。

(五)城管部门负责违法携犬出户、养犬影响市容和污染环境卫生等违法行为的查处,重点管理区弃养犬、走失犬、无主犬的捕捉工作;建立收容犬只管理工作机制,制定收容管理规范以及流浪犬只的捕捉和移送工作规范。

(六)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要加强对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基层治理体系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建立由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卫健、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和保障机制,设立与本地养犬规模相适应的犬只收容场所;合理设置动物尸体暂存点,配置暂存设备,免费承担犬只及其他动物尸体的接收和暂存工作。

(七)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防治狂犬病的宣传教育。有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应当积极倡导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协助做好养犬管理的宣传教育等工作。

(八)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一般管理区弃养犬、走失犬、无主犬的捕捉,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九)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及时劝阻不文明养犬行为,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养犬行为规范。鼓励村(居)民委员会、住宅区业主委员会依法制定养犬公约,规范本区域的养犬行为,并监督实施。

四、工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住建、农业农村、卫健、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养犬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统筹推进全市养犬管理工作。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问题,研究决定相关重大事项。市养犬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负责日常工作,协调各部门在联合监管中的具体行动,建立定期联系机制,总结通报工作情况。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也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二)建立免疫登记制度。全市实行犬只狂犬病免疫制度,重点管理区实行犬只准养登记制度,禁止饲养《舟山市禁养烈性犬名录及大型犬标准》内犬只种类,但是残疾人因辅助、导盲、导听等服务需要饲养的除外。7月1日前重点管理区内已饲养的大型犬已经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的,可以继续饲养并依法办理犬只准养登记。公安机关、农业农村部门可以在符合条件的动物诊疗机构设立养犬登记、狂犬病免疫接种便民服务点,采集免疫登记信息并录入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犬只免疫、登记、电子标识植入“一站式”服务。

(三)建立收容领养制度。城管部门制定《舟山市犬只收容办法》《舟山市收容犬只领养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本市犬只收容领养工作。支持和鼓励合法登记的养犬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动物诊疗机构依法参与犬只收容、领养等救助活动,不得利用被救助的犬只从事经营活动。

(四)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公安机关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各部门登记信息、免疫信息、执法信息的互通互联,建立部门间信息互通机制。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物业管理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与属地公安机关建立双向信息互通机制,公安机关定期提供本区域内犬只相关信息,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物业管理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获知本区域内有犬只未依法办理准养登记的,应当及时向属地公安机关报告。

(五)建立执法协作机制。明确“12345”为市民统一投诉举报平台,平台根据职责移交有关主管部门处理,主管部门将处理结果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平台及时办结反馈。公安、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根据《条例》明确的工作职责,制定执法指引或执法裁量标准,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对发现不属本部门工作职责的违法行为,现场执法单位可以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接收部门在七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反馈移交部门。相关案件存在职责交叉等情况的,由养犬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确定。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功能区管委会可根据实际需要,建立联合办公、联合执法等制度。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将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城市管理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迅速建立养犬管理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工作机制。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制定养犬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公安机关要牵头组织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养犬管理的监督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系统解读《条例》立法背景、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提高宣传告知的实际效果。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要求落实普法责任制,把《条例》的宣传教育融入普法工作中,依托各种渠道和载体,广泛开展社会面普法宣传,提高群众法治意识。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检查监督、投诉举报、教育指导等工作机制,确保养犬管理各项措施有效落实。同时,要建立工作考评机制,科学评估养犬管理工作成效,落实相应的奖惩措施,确保《条例》有效实施。

本实施意见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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