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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2023-191344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3-11-2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 11- 22 来源: 舟山卫生健康委员会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目的和依据

     (一)背景。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规范行政执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行政执法是卫生健康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能否正确、合法、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直接影响到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规章的有效实施,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切身利益。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合理限定行政处罚裁量幅度,既是卫生健康政执法机关规范行政权力和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构建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的需要。

     (二)目的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深化行政执法改革,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同时,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卫生健康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强化权力监督制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形式行政处罚裁量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印发,要求要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的实施。《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2015年10月1日起实施)关于“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制定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调整情况或者执法工作实际,及时修订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等规定,起草本标准。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对违反《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九条第四项“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四)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明确。依据《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违反《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的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按照不同情况,罚款数额分三档:一是在室内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且首次被查处的,属较轻情形,罚款五十元;二是在室内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属第二次被查处的,属一般情形,罚款一百至一百五十元;三是在室内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属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的,属较重情形,罚款一百五十元至二百元。

 该裁量标准按照违法行为轻重,将违禁吸烟的处罚予以量化,符合行政处罚过罚相当原则。

 三、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舟山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 读 人:傅海定

 联系方式:0580-2600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