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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2023-190011 文号 舟卫发〔2023〕78号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3-09-14
文件编号 JLC58-2023-0002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25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监督所: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办法》《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予以印发,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9月14日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卫生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

(试行)

 一、法律依据

 违反条款:《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九条:公民应当遵守公共环境文明行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四)在室内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

 处罚条款:《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裁量基准

违法程度

情节后果

裁量幅度

较轻

在室内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首次被查处的

处50-100元罚款

一般

在室内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第二次被查处的

处100-150元罚款

较重

在室内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第三次及以上被查处的

处150-200元罚款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20230914123317924].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