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5137/2023-191369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3-11-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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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机关政策解读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现对《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方性法规执法事项)》(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目前,我市制定的《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尚无配套的自由裁量基准。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行为,保证我市各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特制定本裁量基准。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
3.《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4.《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
5.《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6.《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
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 号)
8.《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5号)
9.《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柔性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舟政办发〔2023〕47号)
三、主要内容
本裁量基准着眼于基层执法实践,对地方性法规所规定的行政处罚事项,根据违法情节轻重,规定不同阶次的罚款幅度,主要涉及以下5部地方性法规,共计25个行政处罚事项:
(一)《舟山市城市绿化条例》的6个行政处罚事项;
(二)《舟山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9个行政处罚事项;
(三)《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的5个行政处罚事项;
(四)《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的4个行政处罚事项;
(五)《舟山市港口船舶污染物管理条例》的1个行政处罚事项。
四、实施时间
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舟山市城市管理局)
解读人:陈佶灵
联系方式:0580-2182130
《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地方性法规执法事项)》政策解读.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