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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7/2023-191463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23-03-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公安局 舟山银保监分局关于推广应用非伤人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一件事(浙里快处)机制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11- 24 来源: 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公安局(分局)、普陀山、新城公安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舟山银保监分局保险科、市保险协会、全市各保险公司: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提高交通事故处理数字化和便利化水平,以数据赋能政务事项速办,奋力推进“两个先行”,经研究,在全市推广应用“非伤人交通事故快速处理一件事”机制(以下简称“浙里快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步骤

全面推广应用“浙里快处”机制,实现公安交管、保险公司业务数据互联互通,重塑非伤人交通事故“远程取证、在线定责、云端理赔”快处业务流程,集成在线报警、定责、理赔、防骗保、安全宣教、隐患分析等功能应用,不断提升非伤人交通事故处理、理赔效率及公安交管警务、保险勘查工作效能,着力实现“道路安畅、警力集约、保险提效、群众满意”的改革成效。

2023年2月底前,力争完成全市“浙里快处”机制及系统建设并投入试运行;20236月底前全市“浙里快处”机制基本应用成熟,为人民群众提供稳定高效的非伤人交通事故快处快赔服务。

二、适用范围

(一)“浙里快处”适用于7时至20时在本市行政辖区内(高速公路除外)发生的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具体金额由舟山银保监分局制定)的非伤人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无法移动等严重财产损失事故、事后报警案件不适用。

(二)适用“浙里快处”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在处理过程中对事故责任不认可或有异议的,要求交通警察到场处理的,应就近指派警力到现场调查处理。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作出处罚。

三、建设路径

(一)“浙里快处”采用全省统一标准的接口规范,依托省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IRS)和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实现公安交管部门与保险公司数据互联互通、业务在线闭环。

(二)“浙里快处”采取“县区应用、地市部署、省级汇聚”的部署方式,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严格按要求完成相应系统的部署或改造,数据统一归集至省公安厅“安行浙江”驾驶舱,并上线“浙里办”等平台。同时,各级公安机关道路交通事故快处系统名称统一为“浙里快处”,不再使用其它名称。

(三)“浙里快处”应具备从“浙里办”、微信、短信链接等端口接入系统的功能,公安交管部门、保险公司接到报警(案)电话,对于符合处理条件的,应主动引导当事人进行线上处理(由前期线下引导,逐渐向线上引导转变)。

(四)“浙里快处”应具备一键报警、事故地点定位、视频连线、照片上传、电子事故责任认定书(自行协商书)推送等功能,保证群众可在线完成事故报警、定责、保险报案和理赔。公安交管部门应对事故当事人加强引导,确保上传系统的照片、证件等资料清晰齐全,满足事故责任认定,同时兼顾保险定损需要。

四、业务流程

(一)“浙里快处”应在征得事故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向保险公司推送电子事故责任认定书(自行协商书)、现场照片、损坏细目照片等理赔资料,支持事故当事人在电子事故责任认定书(自行协商书)上增加互碰自赔协商一致内容并签字后推送至保险公司。“浙里快处”应充分利用系统数据共享功能,自动关联获取事故车辆和驾驶人的信息,并积极探索采取人脸识别等技术自动获取相关信息。

(二)“浙里快处”发出事故车辆承保公司查询需求后,各保险公司业务系统应确保即时反馈,相关电子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文书生成后应即时推送至相关事故车辆承保公司,承保公司收到后即视为保险报案,应及时联系事故当事人,按程序开展损失评估和理赔等工作。

(三)保险公司应认可从“浙里快处”获取的电子事故责任认定书(自行协商书)、事故照片等资料作为理赔资料使用。已获取符合理赔要求的相关资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供。

五、数据应用

(一)“浙里快处”处理的事故信息应及时导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对事故数据进行综合研判,实现驾驶人、道路、企业等隐患的排查分析。

(二)各级公安交管部门要定期开展信息比对分析,对存疑事故应开展调查,查明事故原因,依法打击保险诈骗、顶包逃逸等违法犯罪行为。

(三)保险公司有合理证据证明当事人有虚假理赔嫌疑的,以书面方式提出监控视频及卡口图像、事故照片调阅请求,公安机关应予以配合,并留存调阅记录。

(四)“浙里快处”平台建设、使用及信息存储、共享、查询等,均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确保信息安全。

(五)要做好系统安全应急预案,强化运行维护,防止发生因访问量过大导致系统崩溃等问题,确保事故在线处理正常开展。

六、支撑保障

(一)舟山市公安局、舟山银保监分局成立联合领导小组,由市公安局分管领导任组长,舟山银保监分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和舟山市保险行业协会负责具体工作,指导监督“浙里快处”机制建设应用。

(二)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应建立专职队伍并设置专门场地,负责接报警、视频调取、远程定责等工作;保险公司警保联动工作人员进驻交管部门,远程指导当事人开展保险定损、理赔等工作,配合公安部门打击保险欺诈。

(三)各地公安交管部门应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细化完善“浙里快处”具体操作规范和流程,交警支队相关业务科室要加强业务培训,特别是前期试点工作期间,科技公司应派员驻点指导试点单位工作人员规范应用。

(四)保险行业协会要针对非伤人交通事故,积极探索建立健全“互碰自赔”“理赔互信”等配套工作机制。各保险公司要积极争取总公司支持,在硬件、技术和系统建设等方面提供充分保障,确保系统顺畅运行。

七、其它要求

(一)各地公安交管部门、银保监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研究解决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浙里快处”运行质效。

(二)各地要全面强化宣传,广泛动员公安民警、保险工作人员,在开展交通执法办案、保险销售、查勘定损等工作中,积极宣传“浙里快处”的功能和作用,加快推广应用。

(三)各地要建立事故处理和理赔服务的满意度评价机制,监测评估“浙里快处”网上系统运行情况,督促提高事故处理和理赔服务质效。

 

 

舟山市公安局

舟山银保监分局

2023年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