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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13/2023-191635 文号 舟建发〔2023〕115号
发布机构 市住建局 生成日期 2023-11-29
文件编号 ZJLC16-2023-0006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购房补贴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01    来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功能区)住建(建设)局、财政局,市房管中心:

为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购房需求,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决定由契税归属地政府对个人或家庭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实行补贴。为进一步做好购房消费补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商品住宅购房消费补贴具体规定

(一)购房区域范围

舟山市区(不含岱山县、嵊泗县)。

(二)享受购房消费补贴的条件

2023年9月28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可享受购房消费补贴。

(三)购房时间的认定

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须在2023年9月28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完成《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

(四)购房消费补贴标准

按住宅的产权面积段给予不同标准的购房消费补贴。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的,按已缴契税100%标准给予补贴;购买90平方米以上的,按已缴契税80%的标准给予补贴;单套补贴最高均不超过3万元。

(五)购房套数认定

购买的住宅以套为单位享受购房补助(以不动产单元为准)。

(六)不享受购房补贴的情形

1、购房人在2023年9月28日前或在2024年6月30日后完成《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的;

2、购房人家庭(含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2023年9月28日前,已完成《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的,但在2023年9月28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办理合同注销(退房),并在此期间重新购买同一项目新建商品住宅的。

二、二孩三孩家庭购房补贴具体规定

(一)购房区域范围

舟山市区(不含岱山县、嵊泗县)。

(二)享受购房消费补贴的条件

1、2024年6月30日之前,舟山户籍同一对夫妻在2013年11月19日(含)后生育二孩、2021年5月31日(含)后生育三孩的家庭,在2023年9月28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宅的可享受购房补贴。

2、申请二孩、三孩家庭购房补贴需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家庭认定标准以医学出生证明上标明的夫妻双方为准。

3、购买新建商品住宅时,夫妻双方或一方具有舟山市户籍,且其所有子女也需具有舟山市户籍(因当兵、上大学户口迁出等情形除外),二孩、三孩认定以医学出生证明上载明的2024年6月30日之前出生的为准,申报时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户口迁移证明、医学出生证明等相关材料。

4、购房家庭须购买房屋的100%产权。

5、符合二孩三孩家庭购房补贴和新建商品住宅购房补贴的可叠加享受。

(三)购房时间的认定

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须在2023年9月28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完成《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

(四)购房补贴标准

二孩家庭给予一次性5万元/套的购房补贴,三孩家庭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套的购房补贴。

(五)购房套数认定

购买的住宅以套为单位享受购房补助(以不动产单元为准)。

(六)不享受购房补贴的情形

1、购房家庭在2023年9月28日前或2024年6月30日后完成《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的;

2、购房家庭在2023年9月28日前,已完成《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的,但在2023年9月28日至2024年6月30日期间办理合同注销(退房),并在此期间重新购买同一项目新建商品住宅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不纳入现家庭子女数合并计算;

4、若购房家庭在政策期限内,在享受二孩家庭购房补贴后又生育三孩的,则不可再享受三孩家庭购房补贴。

三、购房补贴时限及申请流程

(一)购房人申请购房消费补贴,须在所购住宅具备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书条件之日起90天内,购房人本人凭身份证、结婚证、购房合同、房屋不动产权证、银行储蓄卡等相关资料向房管中心窗口提出购房消费补贴申请,并填写《购买新建商品住宅补贴申领申请表》;购房家庭申请二孩、三孩家庭购房补贴,须在2024年12月31日前(若所购住宅具备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书条件之日晚于2024年12月31日,则与申请购房消费补贴期限一致),购房家庭凭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户口迁移证明、医学出生证明、购房合同、房屋不动产权证、银行储蓄卡等相关资料向房管中心窗口提出二孩、三孩家庭购房补贴申请,并填写《二孩三孩家庭购房补贴申领申请表》。购房人(家庭)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补贴条件的,房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给予补贴。

(二)具备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书条件

1、所购新建商品住宅为现房(开发项目已竣工备案交付)的,以完成《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之日视为具备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书的条件。

2、所购新建商品住宅为期房的,首次登记之日晚于集中交付时间,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项目竣工备案并完成首次登记之日视为具备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书的条件;首次登记之日早于集中交付时间,可以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项目竣工备案并完成集中交付时间之日视为具备办理个人不动产权证书的条件。

(三)购房人(家庭)未在《本通知》所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购房消费补贴申请的,逾期视同自动放弃,房管部门将不再予以办理。

四、其他事项

(一)各地财政部门要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将补贴所需资金纳入同级预算;各地房管部门应及时兑现财政补贴,并定期将补贴兑现相关资料报送财政部门进行结算。

(二)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产经纪机构应根据《本通知》对符合购房补贴的购房人做好政策、流程解释工作,并提供《购买新建商品住宅补贴申领申请表》或《二孩三孩家庭购房补贴申领申请表》供购房人填写,也可到房管部门领取该表填写或在网站上(http://www.zstmsf.com/website/app/WzFileUpload/indexDownload)自行下载。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配合购房者变更、撤销网签合同、撤销合同备案骗取购房补贴行为的,要依法追回购房补贴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岱山县、嵊泗县可参照执行。

(五)本通知内容由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共同会商解决。

(六)房管中心窗口咨询电话:市本级0580-2188268;定海区0580-2561073;普陀区0580-3064021。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购买新建商品住宅补贴申领申请表》

附件2:《二孩三孩家庭购房补贴申领申请表》

舟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购房补贴工作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