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舟山市生态环境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政府专项信息> 行政决策预公开> 采纳情况(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001008009005022/2023-191754
组配分类 采纳情况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3-12-1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对《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情况反馈
发布日期:2023-12-11 来源:综合规划与政策法规处 访问次数: 字号:[ ]

2023年11月20日至11月27日,我单位向各区县分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生态环境部门征求《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期间收到4条反馈意见,经研究采纳4条,具体见下表。2023年11月23日-12月1日,我单位就《舟山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未获得意见反馈。


序号

单位

反馈意见

理由

采纳情况及理由

1

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采纳,《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的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

2

市生态环境局大气处

将合同审查也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


部分采纳,上级合法性审查相关规定不要求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考虑到我局实际情况,可以在备注中说明

3

市生态环境局执法队

合法性审查材料清单中行政处罚中的如下材料,建议删除或括号加如有字样:8.案件审查情况;9.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草案


部分采纳,《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七十九条规定副卷装订顺序中包含“(四)审查意见”,因此审查意见应作为案卷必备材料行政处罚案件提交法制审核前执法队对于案件应有查清的事实、证据及处罚建议,可形成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草案

4

市生态环境局综合处

在行政协议(排污权交易)中,建议只保留对排污权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内容


采纳。根据我局实际,涉及排污权交易的相关内容实际可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事项目前只有排污权交易合同,其余可审核的行政协议可采用兜底条款,根据今后工作实际情况加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