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舟山市财政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索引号 001008009005011/2023-192041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3-12-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 12- 15 来源: 市财政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舟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我市实际,修订出台《舟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办法》修订背景 

我市于2016年出台《舟山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舟财行〔2016〕33号),构建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分级处置管理模式,有效规范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但随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不断完善,原办法已不适应当前国有资产管理新局面,有待更新完善。

省财政厅于2022年出台《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2〕160号),对全省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进行了规范,我市应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完善处置实施办法,并就操作流程、审批权限、合同管理等方面进行调整优化。

二、修订依据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2〕160号)

《办法》出台意义 

一是完善了国有资产管理体系,规范资产处置行为,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提供了制度遵循和操作指引。

二是优化了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对重大重要国有资产实行重点监管,提高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主体责任意识。

三是创新了信息系统在资产管理中的应用,明确了资产处置申请、审批、备案等全业务流程均需在资产管理系统中予以完成。

《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资产处置审批权限。为充分调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主体责任意识,按照经济事项发生、处置审批权限相适应原则,《办法》对处置审批权限进一步进行明确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主要以往来款为主)审批权限参照省财政厅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审批权限,从由财政部门审批调整为单笔金额5万元以下的,主管部门审批;单笔金额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二是对行政事业单位跨部门、跨政府层级之间资产调拨,行政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资产调拨;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涉及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等资产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对外投资、担保(抵押)损失核销继续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除上述以外的资产处置事项,仍由主管部门审批

(二)调整合同备案方式。考虑到当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日益成熟,《办法》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合同备案方式从线下备案调整为线上备案。

(三)制定区域行业内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浙财资产〔2022〕160号)关于对“具有行业特性或需要重点管理的资产专设分类进行管理”的有关规定,《办法》明确市属各功能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区域内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教育、医疗卫生等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办法制定行业资产处置管理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五、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办法》由舟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联系处室为市财政局行政事业处,联系电话:0580-2282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