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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100/2023-192130 文号 舟退役军人〔2023〕33号
发布机构 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生成日期 2023-12-18
文件编号 ZJLC62-2023-0004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0    来源: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访问次数:    字号:[ ]

新城管委会、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

为确保各类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政策落实到位,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3〕53号)、《舟山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和我市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等政策规定,决定对市本级2023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予以调整。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仍按《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舟退役军人〔2023〕1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标准及名单详见《舟山市市本级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发放表》(附件1)。

二、自2023年1月1日起,调整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抚恤标准,新城区域(临城街道、千岛街道)参照《舟山市定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定退役军人优〔2023〕8号)文件执行;普陀山镇参照《舟山市普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舟山市普陀区民政局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舟普退役军人〔2023〕25号)文件执行,标准及名单详见《舟山市市本级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发放表》(附件1)。

三、自2023年8月1日起,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抚恤金,按2023年国家标准执行,标准及名单详见《舟山市市本级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发放表》(附件1)。

四、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一)烈属每人每年39490元;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每人每年33290元;病故军人遗属每人每年30740元。

(二)抗战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580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5032元;新中国成立后入伍复员军人,每人每年24972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年9630元。

(四)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每人每年10080元。

(五)部分烈士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每人每年8280元。

标准及名单详见《舟山市市本级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发放表》(附件1)。

五、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且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688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

上述抚恤补助经费仍按现行财政体制执行,发放渠道、方式不变,请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及时做好抚恤和生活补助金的发放工作。

附件: 1.舟山市市本级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发放表.wps

            2.国家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wps

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舟山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