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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100/2023-192142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生成日期 2023-12-2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 12- 20 来源: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制订背景和依据

本《通知》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3〕53号)、《舟山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和我市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等政策规定制订。

二、调整内容及标准

(一)未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仍按《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舟退役军人〔2023〕1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二)自2023年1月1日起,调整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新城区域(临城街道、千岛街道)参照《舟山市定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舟山市定海区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定退役军人优〔2023〕8号)文件执行;普陀山镇参照《舟山市普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舟山市普陀区民政局 舟山市普陀区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区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舟普退役军人〔2023〕25号)文件执行。

(三)自2023年8月1日起,有工作单位(含有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预备役人员和民兵民工、其他因公伤残人员)抚恤金,按2023年国家标准执行。

(四)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按2023年国家标准执行。

(五)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且未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年688元标准发给老年生活补助。

三、实施时间

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五、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褒扬纪念处

联系方式:0580-2066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