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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9005020/2023-192172 | ||
组配分类 | 征集公告 | 发布机构 |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生成日期 | 2023-12-2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为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我委拟定了《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室内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违禁吸烟部分),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一、意见征集时间
2023年8月21日至8月29日
二、意见反馈渠道
1.电子邮件:165614742@qq.com
2.通讯地址:舟山市千岛街道翁山路530号,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策法规处,邮政编码:316021。来信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征求意见”字样。
3.电话:0580-2022027
附件:《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室内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违禁吸烟部分)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8月21日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征求意见稿)
法律依据(室内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违禁吸烟部分):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四项规定,在室内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法程度 | 情节后果 | 裁量幅度 |
较轻 | 在室内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首次查处的 | 处50-100元罚款 |
一般 | 在室内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第二次查处的 | 处100-150元罚款 |
较重 | 在室内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内吸烟,第三次及以上查处的 | 处150-200元罚款 |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卫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起草说明.docx
《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稿).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