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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7/2023-191694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23-12-0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公安行政处罚事项裁量基准(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 12- 06 来源: 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制定背景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机动车管理办法》《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自公布实施以来,涉及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事项尚未制定相关裁量基准。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进一步规范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公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提升执法公信力。

二、制定依据

本裁量基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市县“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综合评价指标体系2.0版》及《舟山市司法局 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行政裁量权基准编制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制定。

     三、主要内容

《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机动车管理办法》《舟山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三部舟山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共有13项涉及公安机关行政处罚事项,经研究梳理,细化制定裁量基准5项,其中涉及《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机动车管理办法》1项,《舟山市养犬管理条例》4项,其余本市立法中涉及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事项无需细化制定裁量基准。具体如下:

(一)对保护区内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通行标识的行政处罚设定裁量基准:罚则是处警告或者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基于此类违法行为被查处时是否系首次、再次被查获且能当场整改、再次被查获且不能当场整改,设定三个裁量档次。

(二)对养犬单位未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安排专人管理的行政处罚设定裁量基准:罚则是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基于社会危害性及重点对象管理考量,对是否初次违反、是否造成犬只伤人等情形后果、违法主体是否系从事犬只经营与服务活动的单位,设定两个裁量档次。

(三)对养犬人或者从事犬只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能制止犬吠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行政处罚设定裁量基准:罚则是处警告,警告后仍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综合考量此类行为的社会影响程度、有无屡教不改情形,按照一般情节以及罚款后再次违反、社会影响恶劣等设定两个裁量档次。

(四)对单位和个人组织、参与“斗犬”等可能伤害犬只活动的行政处罚设定裁量基准:罚则是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对养犬人两年内不予办理犬只准养登记。基于行为人的参与次数、“斗犬”产生的危害后果等因素考量,设定两个裁量档次。

(五)对养犬人不立即将被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的行政处罚设定裁量基准:罚则是没收犬只,对养犬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养犬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基于行为人违法次数、行为对象、行为后果、社会危害等因素考量,对违法个人和违法单位分别设定两个裁量档次。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公安局(法制支队)

解读人:王震

联系方式:0580-207218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