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
索引号 001008009005005/2023-188404 文号 舟科〔2023〕4号
发布机构 市科学技术局 生成日期 2023-05-09
文件编号 ZJLC05-2023-0002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舟山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5-10    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科技局功能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舟山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舟山市科学技术

202359

 

 

舟山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研诚信管理,营造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联合印发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规则》,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弘扬科学家精神的实施意见》,浙江省科技厅《浙江省科研诚信信息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舟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诚信管理是舟山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要组成部分,是信用舟山建设的重要环节。目的是提高科技活动管理水平,构筑诚实守信的科技创新环境氛围,提高相关责任主体的科学道德与科研诚信水平,从机制上约束和规范全市科技活动相关主体的行为,提高政府科技资源分配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加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联合惩戒机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活动,是指为解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科学技术问题,以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为内容而设立的科研项目,以及市科技局组织的各类与科技创新相关的活动。

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资助的科技活动在本市实施的,以及中央和省委托本市执行的科技活动,按照上级管理规定执行,如无科研诚信相关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主体,是指包括从事或参与科技活动的科学技术人员、咨询评审专家,以及科技活动实施单位、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诚信管理,是指市科技局对科研诚信主体在科技活动过程中践行承诺、履行义务、奉行准则的诚信程度进行客观记录、公正评价,并以此进行相关的管理和决策。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参与科技活动管理和实施的相关项目承担、实施、咨询、评审等自然人、法人和机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自律、规范管理,自觉签署科研诚信承诺书,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履职尽责。

第二章  信息归集及时效

第七条  科研诚信信息,是指科研诚信主体科研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包括基础信息,守信激励信息和不良行为信息三类。

各在舟高校、科研院所和县(区)、功能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单位、本行政区域内的科研诚信信息记录、归集等工作,并定期报送市科技局。

第八条  基础信息,是指科研诚信主体的身份信息和参与科技活动的相关信息,包括:

    (一)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自然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出入境证件号码等身份识别信息。

(二)所涉及科技活动的名称和编号、实施期限、目标任务、经费额度等。

(三)应当作为基础信息予以归集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守信激励信息,是指科研诚信主体在参与科技活动中履行职责和承诺义务、遵守规章制度、奉行科技界公认的科研行为准则、遵守科研道德规范,以及通过科技活动获得的表彰或奖励等信息。

第十条  不良行为信息,是指科研诚信主体在参与科技活动管理和实施中的科研不端行为以及因违反有关规定受到各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处理的情况及相关信息,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或项目申请书;

    (二)编造研究过程,伪造、篡改研究数据、图表、结论、检测报告或用户使用报告;

    (三)买卖、代写论文或项目申请书,虚构同行评议专家及评议意见;

    (四)以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等弄虚作假的方式或采取贿赂、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科技活动审批,获取科研项目、科研经费、奖励、荣誉、职务职称、承担资格或中介服务资格等;

    (五)开展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科学技术活动;

    (六)违反国家科学技术活动保密相关规定;

    (七)违反科研资金管理规定,套取、转移、挪用、贪污科研经费,谋取私利;

    (八)未按规定履行科技管理或科研诚信建设主体责任;

    (九)违反科技活动管理规定或合同约定,逾期履行或不履行相关义务;

    (十)违背科研诚信承诺;

    (十一)其他违反科学研究行为准则与规范的行为;

    (十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不良行为。

发生前款行为,且被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以及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为依据认定的信息,称为失信行为信息。

第十一条  对具有本办法第十条失信行为的科研诚信主体,且有国家和省、市有关科学技术领域严重失信名单认定标准所列情节的,将纳入严重失信名单,上报省科技厅和市级信用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并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

(四)其他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第十二条  科研诚信信息的查询和使用期限为:守信激励信息5年,自表彰(奖励)授予之日起计算;不良行为信息3年,自不良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失信行为信息5年,自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计算。相关惩戒措施的截止日如晚于查询和使用期限的截止日的,查询和使用期限延至相关惩戒措施的截止日。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查询和使用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严重失信名单披露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5年。对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科研诚信主体,满足以下条件的,移出严重失信名单,并及时予以公布:

(一)严重失信名单披露期限届满;

(二)严重失信名单披露期限届满后,行政处罚期限未满的将延长至行政处罚期满;

(三)列入严重失信名单期内,未发生其他严重失信行为或严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章  信用评价及应用

第十四条  具备良好的科研诚信状况是实施或参与科学技术研究、荣誉推荐(提名)、科技奖励、科技人才等各类科技活动的必备条件,对具有信用不良记录的主体严格审查,对严重失信的责任主体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五条  根据科研诚信主体的信用记录状况,将科研诚信级别分为ABC级:

(一)A级为优秀信用,存在守信激励记录对具有本办法第十条行为的科研诚信主体,不得评为A

    (二)B级为良好信用,无不良行为记录,为科研诚信主体初始默认级别;

(三)C级为不良信用,存在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六条  A级科研诚信主体,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项目管理和行政审批过程中,给予简化程序、优先办理等便利;

(二)在市级项目评审、推荐省级以上项目、咨询评审专家遴选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考虑对象;

(三)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七条  C级科研诚信主体,可采取以下约束监管措施:

    (一)在项目评审、行政审批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二)在行政管理中,取消已享受的行政便利措施;

    (三)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现场检查;

(四)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加强信用监管,在监管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方面采取差异化措施;

(五)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  C级科研诚信主体,在基于具体的行为事实,援引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政策文件为依据,可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约谈,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责令限期整改;

    (二)终止、撤销有关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追回结余资金、已拨财政资金以及违规所得;

    (三)撤销奖励或荣誉称号,追回奖金;

    (四)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学技术活动;

(五)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第四章  异议申诉和信用修复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应当及时将科研信用不良行为记录书面告知责任主体,对于责任主体为自然人的还应向其所在法人单位通报。

第二十条  相关责任主体对市科技局认定的科研信用不良行为记录和相关处理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科技局提出复核,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科技局应当自受理异议20个工作日内,组织核查,出具核查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修复,是指依申请修复。信息提供单位根据以下条件对科研诚信主体的失信信息进行修复:

    (一)行政处理决定和司法裁决等明确的法定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

    (二)失信信息认定之日起修复期限满1年及以上;

    (三)自失信信息认定之日起至申请信用修复期间未产生新的同类失信信息;

    (四)失信信息主体作出书面信用承诺,建立防范措施且确有实效等行为。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可以缩短其失信信息的披露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信用修复程序依照《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严重失信主体移出严重失信名单前,属于该主体的失信信息不予修复。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可委托具备条件的专业机构承担市科研诚信管理相关的技术性与事务性工作,提高科研诚信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二十三条  加强科研道德建设和科研信用宣传,通过宣传、培训等各种诚信文化教育活动,促进相关责任主体信用意识与信用水平的提高。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功能区科研诚信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71日起施行,由舟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舟山市科技计划信用管理和科研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舟科综〔20185号)同时废止。


如果内容不能正常显示,请安装pdf软件 点击下载pdf软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