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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5/2023-188781 文号 舟科〔2023〕7号
发布机构 市科学技术局 生成日期 2023-06-26
文件编号 ZJLC05-2023-0003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舟山市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28    来源:市科学技术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科技局、功能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舟山市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舟山市科学技术局

2023626

 

 

 

舟山市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科技攻关的管理效率和实施绩效,根据国家和省科技项目及经费管理相关规定,结合舟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科技攻关,是舟山市持续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方式,由舟山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舟山市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实施,市级有关单位和县(区)、功能区协同联动、分级担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科技攻关项目,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开展科学研究、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及相关科技创新活动的特定项目。

第四条 市级科技攻关重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对科技的需求,合理配置公共科技资源,组织或引导各创新主体加强创新活动,加快创新驱动发展。设立市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市级基础研究项目2类一级科技攻关项目。

(一)市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是根据市委、市政府创新战略需求以及产业创新发展需要,支持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创新性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重点战略产品开发等科技创新活动,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重大支撑和引领作用的项目。

(二)市级基础研究项目(含软科学研究项目),是指支持开展自然科学、工程科学和管理科学等领域中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战略性前沿问题研究,以及支持公共性、非营利性、具有明确应用方向与前景的技术开发和成果推广应用的项目。

第五条 市科技局可根据舟山市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和战略部署,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对科技创新的需求,动态调整市级科技攻关项目的类别。

第六条 市级科技攻关项目的管理必须遵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突出重点、统筹支持、科学规范、注重绩效、透明公正、宽容失败等原则。

第七条 市科技局根据科技攻关项目管理的需要,可委托符合条件的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承担相关的事务性工作。受托机构须在受托范围内开展工作,接受委托方的监督检查、指导和考核,且不得利用受委托的工作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八条 科技攻关项目申报分主动设计、竞争性申报两类。

(一)主动设计项目是指为完成市委、市政府布置的工作任务及实施行业重大科技创新工程,由县(区)、功能区和市属主管部门定向推荐,市科技局主动设计的科技攻关项目。主动设计项目的申报和立项一般包括定向推荐、项目申请、评审论证、审核审批、下达任务5个基本程序。

(二)竞争性申报项目是指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项目申报通知,由县(区)、功能区和市属主管部门推荐申报的科技攻关项目。竞争性申报项目的申报和立项一般包括发布通知、项目申请、评审论证、审核审批、下达任务5个基本程序。

第九条 市级科技攻关项目经费主要采取一次性补助、分期补助和事后补助等支持方式,根据科研活动及资助项目属性确定具体支持方式,具体支持方式在编制项目申报通知时予以明确。

第十条 项目申报资格:

(一)申请单位须具有项目实施的工作基础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有稳定的研发组织和团队,有相应的研发能力,有健全的科研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

(二)申请单位上一年度应有研发经费投入,且符合相关项目申报条件要求;

(三)同一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在研各类市级科技攻关项目数原则上为1项、最多不超过2项。作为项目主要参与人(除项目负责人外,排名前3的参与人)在研项目数不超过2项。承担在研项目已达上述限定数的,不得申报市级科技攻关项目。鼓励申报单位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

(四)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应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且为该项目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技人员。如非在职人员,应由申报单位出具赋予其管理项目实施的授权书。把青年科技人才培养放在更加突出位置,鼓励青年人才领衔申报科技攻关项目;

(五)申请单位不得将相同或基本相同的研究内容重复多头申报不同类型市级科技攻关项目。申请单位不得将已获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重复申报市级科技攻关项目。

(六)申请单位、参与单位和项目组成员科研诚信状况良好,申报当年及上一年度内无安全生产、环保、金融、税务等领域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至少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立项的背景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关键,预期目标,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组织方式与计划进度,现有工作基础和条件,经费预算;

(三)其他相关附件。

第十二条 科技攻关项目实行网络申报。项目申请人通过市级科技攻关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实名注册,填写项目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费预算等相关信息。项目按依托单位的行政隶属或属地关系逐级申报,申请的项目由所在县(区)、功能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逐级初审后报市科技局。

第十三条 科技攻关项目实行专家咨询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三审一决策立项审批制度,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处室联审、立项决策。

(一)形式审查。对申请单位、参与单位和项目组成员是否具有良好的信用、是否符合申报通知的基本要求、相关证明材料及附件是否齐全和符合规范等进行形式审查,对明显不符合本办法第十条(项目申报资格)基本条件的项目可直接提出否决意见。

(二)专家评审。组织专家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会议论证,围绕承担单位研发能力和研发投入、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目标要求、是否具备相应的创新条件和能力、经费预算是否合理、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突破攻关技术的可行性等对项目进行评分,并对项目实施总经费提出建议。

对重点科技攻关项目还应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重点对申报项目研发情况、项目实施风险程度等内容进行评估。

(三)处室联审。由市科技局相关处室在专家评审的基础上进行处室联审,对照舟山科技创新和重点产业发展需求,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必要时可再次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四)立项决策。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对拟立项项目进行审议,作出项目立项决策。

第十四条 经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定同意立项的项目,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以及虽有异议但经调查排除异议的项目,由市科技局编制并下达科技攻关项目立项文件。经费资助文件按财政部门要求下达。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在立项文件下达后1个月内与市科技局签订合同书,逾期未签作自动放弃处理。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时间根据实际需求在合同中约定,一般不超过3年。预计实施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提出分阶段目标,按阶段目标有计划开展研究。

第十七条 科技攻关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由市科技局(甲方),项目承担单位(乙方)、归口管理单位(丙方)共同签订项目合同书。

(一)约定项目实施的研发内容和目标任务,明确科研成果提供形式和经费预算来源,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共同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和成员,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

(二)明确项目实施责任主体,有多个单位共同实施的,牵头单位须承担相应职责,应与参加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第十八条 合同各方职责:

(一)市科技局(甲方)职责

1.加强科技攻关项目的规范管理,根据项目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拨款,下达专项经费;

2.组织开展项目执行及经费使用情况的绩效评价或抽查工作,对实施不力的项目加强督导,对问题严重的取消项目立项、终止项目实施,必要时可收回财政科技经费;

3.委托下放管理事项的权限和责任,组织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项目的检查或评估;

4.组织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需要解决的其他问题。

(二)项目承担单位(乙方)职责

1.严格按照合同书约定组织项目实施,及时完成项目验收结题工作;

2.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严格规范行使下放预算调剂权限,按规定合理统筹安排使用经费,如实报告项目完成情况和经费决算;

3.建立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

4.开展项目实施的阶段性自查,对违规行为及时作出整改;

5.自觉接受市科技局和归口管理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6.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三)归口管理单位(丙方)的职责。

1.协助做好有关项目的检查、监管经费使用等工作,及时转拨市级科技经费、匹配项目约定支付的科技经费,督促并指导做好科技经费财务管理和经费使用,督促项目自筹资金到位,定期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决算情况;

2.组织好项目的统计调查,督促项目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做好技术保密等相关工作;

3.做好市科技局委托下放的管理事项;

4.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延期管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预计合同期内不能完成研发任务需要延期的,项目承担单位通过报送延期申请书,经县(区)、功能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相关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审批。每个项目申请延期一般不超过1次,每次不超过12个月。在项目实施期外提出延期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管理。

(一)项目变更条件

1.项目负责人调离原单位或无法履职等,需变更项目负责人;

2.项目实施需变更承担单位或项目参与单位;

3.合同签订后,一般不对目标任务和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主要研发内容和关键技术进行调整。确因客观原因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进行调整,经专家论证后,按照项目变更程序提出申请、逐级审批。

4.其他变更。包括技术路线变更、经费预算调整、项目组成员调整等。

(二)项目变更程序

1.项目实施期内,项目承担单位通过报送变更申请书,经县(区)、功能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相关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审批。

2.项目实施期内,在项目承担单位不变、项目负责人不变、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合同书指标的前提下,赋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技术路线选择、资金使用、团队组建、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自主权。上述变更需通过县(区)、功能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相关归口管理单位逐级报市科技局备案。

3.在项目实施期外提出的变更,原则上不予审批(备案)。

第二十一条 项目合同终止实施的申请。

(一)项目终止实施的条件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承担单位可申请终止项目实施:

1.经实践证明,项目研究开发技术路线不可行或已无实用价值,项目继续实施已无意义的;

2.项目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侵权行为,经调解无效的;

3.合作关系、项目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开发工作无法进行的;

4.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申请终止实施的程序

需终止或撤销执行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实施期内提出申请终止项目的报告,并附工作总结、技术总结、经费使用情况等书面报告,经县(区)、功能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相关归口管理单位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业务处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市科技局党组会议审批。

如项目承担单位出现影响项目正常实施的重大突发情况,不能或拒绝履行报告职责的,县(区)、功能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相关归口管理单位应及时了解情况并代为申请项目终止。

第二十二条 在研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经费、停止拨款、收回拨款、通报批评、强制终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理。

(一)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开发工作;

(三)超过计划规定执行期限一年以上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项目;

(四)无故不接受科技部门或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审计与评估的;

(五)项目经费使用违反有关经费管理规定的。

第四章 验收结题与绩效检查

第二十三条 实行合同制管理的科技攻关项目均应进行验收(结题)。项目验收(结题)以合同书为主要依据,对约定的考核指标、绩效指标、财务执行情况等进行一次性综合评价。

(一)市级重点科技攻关项目采取会议验收方式,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二)市级基础研究项目(含软科学研究项目)采取书面结题方式,结题结论分为通过、不通过。

结论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不通过)的,对采取一次性补助和分期补助等方式支持的项目,财政结余经费和使用不合规经费按原拨付渠道予以收回;对采取事后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不再安排财政经费补助。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规定的实施期内或实施期满6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提出项目验收(结题)申请。无特殊原因逾期6个月未提出验收(结题)申请,或提出验收(结题)申请后6个月内未完成验收(结题)工作的,终止项目实施,按验收不合格(结题不通过)处理。

申请项目验收(结题)应提供以下资料:验收(结题)申请书、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项目技术报告、项目经费审计报告或项目经费决算报告、项目实施绩效材料。

第二十五条 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实行绩效评估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当按规定向市科技局报告项目进展、合同执行、科技成果、应用绩效以及经费使用等情况,市科技局适时组织检查或抽查,也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可与项目验收(结题)同步进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进行。

第二十六条 市科技局适时对各县(区)、功能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相关归口管理单位的验收(结题)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作为项目限额申报数指标调整和新申报项目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验收(结题)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减少限额申报指标,情节严重的,不予申报新项目。

第五章 信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科技攻关项目信用管理制度。从项目申报、立项、实施、管理、验收(结题)和咨询评审评估等全过程,对项目申请者、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实行信用管理,并将其信用状况作为参与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和实施的重要依据。

信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按照国家、省、市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建立和完善尽职免责机制。对已勤勉尽责,因受技术路线选择失误或其他不可预见原因,未实现项目预定目标的,经评议认可,不予追究科研失败责任,不纳入科研信用不良记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各县(区)、功能区科技攻关项目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81日起施行,由舟山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舟山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舟科计〔2018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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