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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100/2023-189581 文号 舟退役军人〔2023〕22号
发布机构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生成日期 2023-08-03
文件编号 ZJLC62-2023-0003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舟山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18    来源: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新城管委会、普陀山-朱家尖管委会,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人武部:

现将《舟山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舟山市教育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山警备区政治工作处

2023年 8月 3 日

舟山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含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自主就业退出消防员,以下简称“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帮助退役士兵完善知识结构,提高思想政治水平、职业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提升就业创业竞争力,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 号)、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浙江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13 号)、《浙江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浙退役军人厅发〔2020〕3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主导,社会支持;

(二)市场导向,需求牵引;

(三)自愿报名,自主选择;

(四)属地管理,统筹安排。

第三条  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人社、警备区相关部门等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政策制定、综合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人社、人武部相关部门等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并跟踪问效。

第二章  教育培训的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教育培训对象是指由我市负责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

第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教育培训包括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下同)、学历提升和终身教育培训。

第三章  教育培训的承训机构

第六条  职业技能培训由实施“1+X”证书制度且对接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的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技工学校承担。承训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办学条件。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实训基地、设施设备。具有稳定合格的师资队伍,经验丰富的管理团队,实用规范的教材体系。

(二)推荐就业。具有长期稳定的吸纳退役士兵就业的合作企业,能确保参训学员充分推荐就业。

(三)教学质量。具有3年以上办学(培训)经验,相关证书获取率和培训后推荐就业率较高。

(四)诚信规范。遵守法律法规,制度完善,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违规办学等记录,法定代表人无不良诚信记录。

(五)符合国家和地方安全、消防、卫生等规定要求。

第七条  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浙江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浙退役军人厅发〔2020〕31号)规定程序签约承训机构(合同期限不超过3年),建立承训机构信息黄页,在属地官方网站或媒体公布,实行动态调整并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备案。

第八条  学历提升由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承担。

第九条  适应性培训、终身教育培训由军地相关部门承担。

第四章  教育培训的内容和要求

第十条  适应性培训。

(一)面向退役士兵开展适应性培训,实施即退即训、全员参加,原则上接收报到一个月内完成培训。

(二)培训时长不少于80学时,可采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复学的退役士兵可参加线上培训或学校组织的相应教育培训。

(三)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培训内容要涵盖安全保密教育、退役政策解读、法律法规普及、心理调适、就业创业形势分析、人才测评、就业推荐和职业培训项目推介等方面。

(四)各地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主动配合驻地部队做好现役军人的教育培训工作,开展“送技能进军营”“送政策进军营”等活动,宣传政策形势,加强择业指导,实现区域内驻军单位基本覆盖。

第十一条  职业技能培训。

(一)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申请接受一次免费(免培训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职业技能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费补贴。

(二)承训机构要根据退役士兵特点,合理设置培训项目,科学设定学时要求,其中实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总培训时间的50%。要按照“谁负责培训,谁推荐就业”要求,加强退役士兵学员就业推荐工作。

(三)各地要推动实现优质培训资源在市域范围内共享,促进我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均衡化发展。承训机构要实施“1+X”证书制度和学分银行制度,建立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机制。

(四)各地要指导承训机构围绕服务乡村振兴、推动共同富裕、打造“双创”升级版等国家战略,积极开展退役士兵创业培训。

第十二条  学历提升。

(一)支持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复学、入学深造。支持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保留学籍的退役士兵入学或复学,相关政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高职(专科)升普通本科、成人本科按教育部门有关规定免试入学。符合条件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按有关规定享受加分照顾。服役期间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符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报考条件的退役士兵可申请免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报考“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

(二)鼓励高中、初中学历退役士兵提升学历。退役士兵参加中职教育实行注册免试入学;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报考高职院校免文化素质考试。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参加全国普通高考、成人高考,按规定享受加分照顾。根据上级统一部署,高等学校加大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等方式招考退役士兵的力度。将退役士兵服役期间的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习成果按规定记入国家学分银行,实现退役前后学习成果贯通连续。

(三)注重提升教学质量。要设计符合退役士兵特点的人才培养方案,严把教学质量和教育纪律关口,在学业考核上对退役士兵和其他在校生“同大纲、同标准”。

第十三条  终身教育培训。

(一)将退役士兵培训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体系。

(二)鼓励用人单位定期组织退役士兵参加岗位技能和知识更新培训,支持合作企业、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基地为退役士兵提供多渠道、多层级、多频次的教育培训。

(三)充分利用全国退役士兵网络学习平台,鼓励各类教育培训机构在网络学习平台面向退役士兵发布优质课程、开展线上培训、实施教学管理,提升培训效能。

第五章  教育培训的组织和实施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由安置地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实施流程。

(一)组织动员。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指导承训机构制定招生简章、培训方案,做好组织动员工作。

(二)报名申请。参训学员可向安置地县(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或户籍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报名,填写《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附件1)。跨县(区)异地培训或自主培训的,须经安置地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申请跨市、省异地培训的须经市级、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参加异地培训的应在各地公布的退役士兵承训机构信息黄页范围内选择。

(三)资格审查。报名信息汇总后,及时报送安置地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安置地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对于不符合资格的报名人员,退回参训申请,并向其说明理由。

(四)名单汇总。资格审查结束后,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承训机构、培训项目选择情况,及时汇总《舟山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名册》(附件6),移交至相关承训机构,参加市签约承训机构或异地培训的人员名单报送至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五)信息确认。由承训机构组织实施学员联络及报到工作,并及时向相关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舟山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录取名册》(附件7)。如涉及专业项目选择的变更与调整,承训机构须及时将变更情况反馈相关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六)教学实施。信息确认完成后,承训机构制定培训计划,填报《舟山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开班申报表》(附件2),经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批准后,组织实施教学工作。教学实施一个月后,学员不得更改专业项目。

第十六条  学历提升、终身教育培训由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做好对退役士兵的宣传发动和身份认定工作。

第六章  教育培训经费标准和支付

第十七条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按规定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

第十八条  适应性培训的经费标准和使用参照《舟山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执行(现行标准为每人每天550元)。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由政府按标准承担,并按实际受训时间给予每人每月400元的生活费补贴(不足15天按半个月发放)。

第十九条  职业技能培训的经费支付流程。

(一)经费预拨。培训开班后,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符合条件的报名人数、培训费标准等进行核实,按培训费总额的70%比例预拨给承训机构。生活费补贴按规定一次性拨付。

(二)经费结算。培训结束后,根据实际参训人数、绩效考核情况进行结算。承训机构提交《舟山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开班申报表》(附件2)、《舟山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申请表》(附件3)、《舟山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证书发证名册》(附件8),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领培训经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后拨付剩余部分给承训机构。

参加异地培训、自主培训过程中所需交通费、保险费等额外费用由退役士兵本人自理。培训结束后,凭本人身份证、培训结业证、职业资格证和缴费发票等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异地培训的按不超过安置地相关培训标准据实报销,选择自主培训的退役士兵可凭《舟山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审批表》(附件4)、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或上岗证、培训费票据,到安置地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申领培训补贴,补贴费最高每人3000元。

第七章  教育培训的监督和评价

第二十条  职业技能培训的监督评价。

(一)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考核评估表》(附件5),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估工作在合同期内开展不少于1次。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拨付款项、确定评估频次、招投标、续签合同、承训机构分级分类等事项的重要依据,同时向社会公示。

(二)鼓励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应属非营利性组织)进行绩效评价;不具备条件的, 可采取专家统一评审的方式进行绩效评价。

(三)承训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取消其承训资格并终止合同:(1)办学资格终止的;(2)一个评估周期内不能正常开展教育培训的;(3)教学质量低,学员负面评价率高,校风、学风、管理差,安全措施不到位,就业率低的,采用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招生,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4)存在买卖和出租资质、转包承训项目、严重虚假宣传、套取资金、虚假培训等违法违规问题的;(5)严重违反协议(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适应性培训、学历提升、终身教育培训的监督评价由相关牵头单位组织实施。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协调推动;教育、人社等有关部门做好退役士兵招生录取、教学管理、技能鉴定评价、数据共享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落实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相关经费保障;军队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士兵服役期间继续教育、离队前教育和退役后教育培训档案材料移交等工作。各县(区)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经费可在退役安置补助经费列支。

第二十四条  在经费保障方面,有条件的地区可向参战、军龄长、有立功受奖表现、所学技能多等级高的退役士兵学员适当倾斜。退役士兵各项教育培训经费按现有渠道拨付。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会同教育、人社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定期开展检查督导,确保培训取得实效;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退役士兵信息安全。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开展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本级功能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要做好宣传动员、申请报名、信息汇总等相关配合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如因上级有关部门政策调整的,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附1退役士兵参加教育培训申请表.wps

附2舟山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开班申报表.wps

附3舟山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经费申请表.wps

附4舟山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审批表.wps

附5舟山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考核评估表.wps

附6舟山市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名册.wps

附7舟山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录取名册.wps

附8舟山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证书发证名册.wp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