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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100/2023-189583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生成日期 2023-08-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暂行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3- 08- 18 来源: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政策制定背景

2021年9月,退役军人事务部、教育部、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出台了《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 号),对国发〔2010〕42 号、退役军人部发〔2018〕26 号等文件内容进行了梳理、整合,是指导今后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纲领性文件。2022年3月,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参照国家做法由七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全面做好浙江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13 号),对浙政发〔2010〕36 号文件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为贯彻落实上述两个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实际工作需要,就业创业处草拟了《舟山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参照国家及省级层面做法由多部门联合发文。

二、政策制定依据

依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 号)、《关于全面做好浙江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浙退役军人厅发〔2022〕13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

三、主要内容

该《办法》分10个部分内容,具体为:总则、教育培训的对象和范围、教育培训的承训机构、教育培训的内容和要求、教育培训的组织和实施、教育培训经费标准和支付、教育培训的监督好评价、保障措施、监督管理以及附则。

(一)关于教育培训的对象

本办法规定的教育培训对象是指由我市负责接收安置的退役士兵。

(二)关于教育培训的范围

教育培训包括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含创业培训,下同)、学历提升和终身教育培训。

(三)关于教育培训的承训机构

职业技能培训由实施“1+X”证书制度且对接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的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技工学校承担;适应性培训、终身教育培训由军地相关部门承担。

(四)关于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

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由安置地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实施;学历提升、终身教育培训由教育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做好对退役士兵的宣传发动和身份认定工作。

(五)关于教育培训经费标准和支付

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按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执行;退役士兵参加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的,按规定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助学金和免学费政策。适应性培训的经费标准和使用参照《舟山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执行;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由政府按标准承担,并给予生活补贴。

(六)关于教育培训的监督和评价

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考核评估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绩效评价工作;适应性培训、学历提升、终身教育培训的监督评价由相关牵头单位组织实施。

(七)关于教育培训的保障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适应性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经费可在退役安置补助经费列支。

(八)关于教育培训的监督管理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会同教育、人社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开展绩效评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四、调整的重点内容

与2010年印发的《舟山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实施办法》(舟政发〔2010〕72号)及相关文件内容比较,有几处调整。

一是第一条,明确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自主就业退出消防员纳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范畴。(应急〔2019〕84号)明确:“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可享受对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

二是第十条、第二十三条,明确适应性培训时长不少于80小时,培训经费可通过退役安置补助经费列支。部《指导意见》及省《实施意见》关于“普遍推行适应性培训”内容。

三是第十八条,适应性培训的经费标准和使用参照《舟山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执行(现行标准为每人每天550元),以前未有明确规定。

四是第十八条,职业技能培训的培训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由政府按标准承担,实际受训时间给予的生活费补贴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400元(不足15天按半个月发放),总额不超过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年资助标准。2023年3月省厅《浙江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政策补充意见(征求意见稿)》提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申请接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按照实际培训时间每人每月400元标准发放生活补助(不足15天按半个月发放),总额不超过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年资助标准。”

五是第十九条,参加异地培训、自主培训过程中所需交通费、保险费由退役士兵自理。异地培训按不超过安置地相关培训标准据实报销,自主培训补贴费不超过3000元。《浙江省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2020〕31号)明确:“跨县、市异地培训的,……毕业后,凭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学费收据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局申请,按不超过安置地相关教育培训标准据实报销”。《关于进一步做好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工作的通知》(舟民优〔2011〕2号)明确:“对要求自主培训的,……凭补贴审批表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证)及培训费票据,到当地就业管理服务部门申领培训补贴,补贴费最高为每人3000元”。

五、实施时间

自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解 读 人:陈小飞

联系方式:0580-2060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