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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2/2023-190012 文号 舟发改价格〔2023〕26号
发布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3-09-22
文件编号 ZJLC02-2023-0004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25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发改局、市属有关停车场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规范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维护机动车停放者和停车场所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定价目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关于完善停车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浙价服〔2014〕16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指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服务者利用场地、设施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市场调节价两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以下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1、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

2、交通场站(含机场)停车场;

3、公立医院、列入公共体育设施名录的体育场馆停车场;

4、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配套停车场;

5、各级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城市建设投资(国有交通投资)公司投资的公共停车场。

(二)除上述实行政府定价以外的其他各类停车场所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机动车场所经营服务者自主定价。

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制定原则。

(一)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并综合考虑道路路网分布、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分区域、分时段、分车型,制定差别化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具体收费标准由市、县(区)发展改革部门按管理权限制定和发布。

(二)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开展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工作,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据建设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制定收费标准并明码标价。

(三)机动车停车收费车型分为小型车、大中型车二类。

1、小型车:小、微型客车,轻型 、微型货车,小型新能源车;

2、大中型车: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大型新能源车。

四、停车场所收取停车费须具备的条件:

(一)停车场所产权清晰,所有权、使用权或投资收益人明确,停车场地界限明晰;

(二)各类停车场所为社会提供车辆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其所有者或经营者应当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取得停车场经营资格。

五、属于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者,应在实施停车收费前向价格主管部门确认机动车停放服务具体收费标准,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请正式文书;

(二)停车场所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租赁、承包或委托经营的需提供租赁、承包、委托合同;

(三)规划用地红线图及经规划部门审定的停车场所总平面图;

(四)停车场所泊位布置图和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五)工商营业执照;

(六)其他有关资料。

六、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停车场经营服务者的职责:

(一)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停车设施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12345”投诉举报电话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

(三)引导机动车按顺序出入和停放,维护场内停车秩序和行驶秩序;

(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七、机动车停放者的职责:

(一)爱护停车设施;

(二)接受停车场所工作人员的指挥调度,按照场内交通标线、标志有序停放车辆;

(三)按照规定支付停车费;

(四)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八、健全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场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不得擅自提价、改变收费方式和使用非正规收费票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也应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不得有各类不正当的价格行为。

(二)下列情况免收停车费:

1、在经明示划定的城市道路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和免费时段停放的;

2、机动车进入政府定价的景区停车泊位停车时间少于15 分钟(含)的;其它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各类停车场所,停车时间少于30分钟(含)的。机动车实际停放时间超过免费停放时间的,免费停放时间计入停车计费时间;

3、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含武警车辆)、警车、消防车辆、救灾抢险车,环卫清运车、救护车、市政工程抢修车辆等。

(三)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场所,按时间为计费单位的,其计费时间尾数取舍统一为:实际停车尾数时间不超过15分钟的,不计停车尾数时间;实际停车尾数时间超过15分钟的,停车尾数时间按一个计费单位计收。

(四)允许公共停车场经营单位根据区域、时段等因素开展优惠活动。倡导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社会公共场所、经营场所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情况下,采取错时停车等方式向社会免费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

九、本通知自2023年 11 月 1 日起实施,《关于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舟发改价格 〔2018〕44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舟发改价格〔2021〕3号)、《关于调整机动车道路公共停车泊位夜间收费标准的批复》(舟发改价格〔2022〕10号)文件同时废止。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