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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137/2023-192254 文号 舟城管〔2023〕54号
发布机构 市城市管理局(综合 行政执法局)、市农业农村局 生成日期 2023-12-05
文件编号 ZJLC56-2023-0006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小岛易腐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设管理规范》等五个标准规范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05    来源: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功能区管局(分局),各县(区)农业农村局、功能区社发局:

现将《小岛易腐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设管理规范》《小岛建筑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设管理规范》《小岛垃圾集置点建设管理规范》《小岛垃圾收集车辆规范》和《小岛垃圾收运规范》五个标准规范印发给你们,上述规范自202421日起正式施行,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1.小岛易腐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设管理规范

        2.小岛建筑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设管理规范

        3.小岛垃圾集置点建设管理规范

        4.小岛垃圾收集车辆规范

        5.小岛垃圾收运规范

        6.水住人小岛统计表

 

 

舟山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舟山市农业农村局             

 

                                        2023年12月5日

 

 

 


附件1

 

小岛易腐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设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小岛易腐垃圾管理,进一步规范小岛易腐垃圾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南等法律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规范所指的小岛,是指舟山除去嵊泗本岛以及六横岛、衢山岛等经济大岛外的所有悬水住人岛屿(见附件6

第三条  未将易腐垃圾纳入市级处理的小岛,应在岛内建有易腐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并按照本规范进行管理

第四条  易腐垃圾,指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中产生的容易腐烂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弃的蔬菜瓜果、肉类、水产品、米面食品、食用油脂、坚果炒货等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家庭生活产生的厨余垃圾;小岛集中供餐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市场、超市产生的瓜皮果壳、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有机垃圾;农作物秸秆、枯枝烂叶、谷壳、笋壳等可生物降解的有机垃圾。

第五条  易腐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设应当遵循因制宜、源头减量、综合利用、科学治理、环保安全、经济可持续性发展原则。

(一)易腐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应合理设计处理规模,满足易腐垃圾产生单位或产生区域就地处理需求,并应保持稳定、持续运行。应采取有效的污染物防治措施,污水、臭气处理达到现行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

(二)日常运行管理制度健全,包括安全生产、设备运行和维护、污染物控制、产出物检测以及应急管理制度等。产出物、杂质、残余物料以及废弃油脂应规范管理,确保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须采取有效的污染物防治措施,并建立追溯机制

  设施设置要求。

(一)易腐垃圾就地处理设施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宜设置在交通便利,具备供水、供电和污水排放条件,优先选址生活垃圾压缩站或其他环卫场所

(二)应在明显位置标注名称,并公示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三)设施应满足生产需要,并配备称重计量、通风和除臭设备有条件的可配备称重数据实时传输系统

(四)接纳餐厨废弃物有条件的应配置油水分离设备

(五)设施内垃圾分类标志标识应按相关要求执行

  设施运行管理要求。

(一)各小岛所属的乡镇(街道)可自行或委托专业单位负责设施运营,如采用自行运营,设施操作人员须通过相关培训;采用委托运营,运营单位须具备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并与其签订委托运营合同

(二)根据设施日处置规模和设备运行要求配置相应数量的管理、操作人员制定设备操作规程及操作人员行为规范,并实施制度上墙。

(三)进入设施的易腐垃圾应称重计量,并建立设备日常运行台账制度记录易腐垃圾的来源、数量产出物数量和去向等信息处理后的残余物料和污水应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置,尽量做到日产日清

定期按要求对设备进行检修和维护,及时更换损耗零部件,疏通管道。

做好卫生防疫工作,操作人员应按规定使用手套、口罩等防护用品并落实必要的劳动防护措施。

(六)保持环境整洁,定期冲洗打扫,确保无垃圾残留,地面无污渍、无污水积存、无垃圾遗撒无明显异味,在蝇、蚊生季节,应定时喷洒消毒和灭蚊蝇药物

(七)有条件的设施,可结合易腐垃圾就地处置场所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普及生活垃圾处置和垃圾分类等环保知识。

第八条  设施安全要求。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相关规定设置规范、清晰的安全标识和警示标牌,破损及时更新。应配置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消防器材,配备必须的防毒面具,急救包等防护急救用品。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排查隐患建立并完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业务和安全知识培训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设施污染控制要求

(一)应配置污水收集设施,并做好防渗处理,避免污水外渗污染土壤、海洋和地下水。污水外运处理应密闭运输;纳入市政污水管网的,应对污水进行处理,出水水质达到纳管标准;采用直接排放方式,应对污水进行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易腐垃圾处理过程中应做好降噪除臭防范措施,避免对周边环境产生影响

(三)残余物料不得简易堆弃或违规倾倒,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置,并做好数量统计和去向记录。

(四)产出物在处理设施内临时堆放或进行二次发酵腐熟的,应做好防雨、地面防渗、臭气控制扬尘防控等措施。    

第十条  设施运行监管要求。日常运行现场检查,应核查设备运行时间、定期维护、主要运行参数以及进出设施物料种类、数量、来源及去向等情况。污水经处理后采用纳管排放或直排的应定期进行监测,每年不少于2次;处置设施产出物腐熟情况应定期进行抽检。


附件2

 

小岛建筑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设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小岛建筑垃圾管理,进一步规范小岛建筑垃圾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舟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的小岛,是指舟山除去嵊泗本岛以及六横岛、衢山岛等经济大岛外的所有悬水住人岛屿(见附件6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垃圾在产生单位或就近适度集中后,通过直接利用或就地处理设施设备实现资源化利用的监督管理。

未将建筑垃圾纳入市级处理的小岛,应在岛内建有建筑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筑垃圾在产生单位或就近集置后,通过处理设备进行减量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的设施建设,并按照本规范进行管理。

第四条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弃物。

第五条  建筑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设要求。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所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分类。主要分为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理设备和移动式建筑垃圾处理设备两种类型。

(一)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理设备主要包括振动给料机、颚式破碎机、圆锥式破碎机、制砂机等设备。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理设备在运行上表现稳定,且运行成本较低,能够将建筑垃圾破碎、分解成小块的砂石,利用这些破碎后的骨料能生产再生砖、墙块、砌块等建材制品。

(二)移动式建筑垃圾处理设备主要是移动制砂机能对大型物料进行多级破碎,占地面积小,转场方便、灵活,机动性强,能降低物料的运输成本费用。它主要用于拆除的建筑水泥混凝土破碎和道路沥青混凝土的破碎再生利用

第七条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选址原则。

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居民小区、村庄、学校、医院、商业综合体、市民康乐设施等市民休闲、生活场所。

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址,远离海岸线、江岸线、河道生态红线和高压走廊规定范围,并满足相关环保要求。

第八条  根据各岛建筑垃圾产生量配备建筑垃圾就地资源化利用设施,鼓励采用小型可移动筛分破碎设备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邻近小岛可共建共享。处理设施应设置分类式堆放场地,分别用标识标线对“工程渣土”、“装修垃圾”、“拆除垃圾”予以区分。鼓励引入专业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营。各小岛所属乡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在岛内单独建设邻近小岛联合建设1-2个建筑垃圾处理设施

第九条  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可根据实际情况推荐安装车辆自动识别系统、计量称重设备,与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化系统联通,能实现校验车辆准运资质,转运及处置场地安装的车辆自动识别系统。有条件的小岛鼓励安装在线视频监控系统,安装位置如下:车辆及人员出入口,包括车辆冲洗设施设置区域;建筑垃圾堆放区域;装卸等作业区域;其他需要监控的部位处理设施应有符合消纳、资源化利用和分拣需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消防等设施应有符合规定的围挡和经过硬化处理的出入口道路

第十条  建筑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管理要求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应具有完备的批准文书资料,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按照规定受纳指定种类的建筑垃圾,不得受纳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严格落实建筑垃圾分类、安全防护、水土保持、扬尘防治等各项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再次污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每个处理设施配备相应的现场管理人员,填写运输车辆登记单,监督建筑垃圾规范装运、倾倒和处理。

第十一条  安全要求。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应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效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定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排查隐患,定期组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业务和安全知识培训。消防器材设置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应配备必须的防尘(防毒)面具,急救包等防护急救用品。应按相关规定设置规范、清晰的安全标识和警示标牌,破损的及时更新。应建立并完善应急措施,明确停电、设备故障及台风暴雨等恶劣天气情况发生时宜采取的应急措施,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每年不少于1次。

第十二条  设施运行监管要求。依托建筑垃圾智慧监管服务平台,全面推进信息公开。

建立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牵头,指导、协调各地建筑垃圾管理中有关问题,查处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规范完整的建筑垃圾处理、中转等台账,实行建筑垃圾消纳处置联单管理制度,定期报送行业主管部门。

建设、施工、运输、码头运营、消纳场经营资源化利用等单位违反本规范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依法向社会公布。


附件3

 

岛垃圾集置点建设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小岛垃圾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小岛垃圾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舟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的小岛,是指舟山除去嵊泗本岛以及六横岛、衢山岛等经济大岛外的所有悬水住人岛屿(见附件6

第三条  规范涵盖的垃圾主要是小岛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小岛渔农村、农贸市场(含农产品批发市场)、商业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垃圾集置点,并按规范进行管理。

第四条  垃圾集置点建设应当遵循因地制宜、源头减量、综合利用、科学治理、环保安全、经济可持续性发展原则。

第五条  垃圾集置点设置要求

(一)集置点设置形式因地制宜。根据场地条件和周边环境要求集置点可设置密闭或开放两种,具备供水和排污设施,做好灭蚊灭蝇措施。有条件的密闭集置点配备除臭设备,开放集置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加盖密闭。

集置点场地及周边、进出通道地面有条件的应实行硬化。集置点应设置公示,公示责任主体。在显眼位置张贴标识,公示权属责任人、管理单位及联系电话、清运服务单位、投诉电话等基本信息。避免在人流活动密集区域设置集置点

按照全覆盖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配置相应数量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设施设备,实现自然村(村民小组)有集置点小岛有转运无害化处理能力。

(四)每个小岛的集置点应合理配置暂存厢体(垃圾桶),满足3-4天暂存需求,以应对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暂存集置点可依托现有集置点,也可设在压缩站内。

住宅区(村):应采用收集房(亭)型式,在布局上充分考虑居民投放便利性。每个住宅区应至少设置1个集置点;在收集容器设置上,应设置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收集容器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每个住宅区(村)至少设置1个包含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四分类”收集容器的集置点集置点在建设上,需满足通风、遮雨要求有条件的应满足照明、除臭、闭锁、消杀等要求,并配置供电、给水、排水、称重、监控、消防等设施收集容器宜选用240L的塑料垃圾桶,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可采用分格式

机关、学校等:办公区域按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设置收集容器,就餐和食品加工区域增设易腐垃圾收集容器;楼梯口、电梯间、卫生间、茶水间、大厅等设置其他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收集容器;茶水间宜增设易腐垃圾收集容器。有害垃圾收集容器宜设置在单位底层、地下室或门厅位置,学校的有害垃圾收集容器设置在可监控范围内。独立占地的企事业单位至少设置1处生活垃圾收集房(亭)

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集中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房(亭),并由专人管理。易腐垃圾应单独收集。

公共场所、公共区域:按可回收物、其他垃圾设置收集容器,可根据实际垃圾量选用垃圾桶或废物箱。具有餐饮单位、食堂或集中供餐服务的公共场所应设置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产生有害垃圾的场所应设置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第六条  垃圾集置点管理要求。

集置点场地内外及周边地面保持干净整洁,有条件的应每日冲洗,定期消毒杀菌。有封闭或围挡设施的,墙面或围挡应无明显污迹、积尘蜘蛛网标识标牌清晰醒目。

垃圾收集容器应每日清洗、定期消毒杀菌。有序摆放、桶身干净整洁、无破损。桶盖配置齐全,确保闭合摆放。污渍严重、外观破损的垃圾收集容器应及时更换。集置点不具备收集容器清洗功能的,设置主体应委托能提供该项服务的服务单位负责垃圾收集容器的清洗和消毒杀菌工作。

    第七条  集置点监管要求。集置点应及时清洗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保持桶具、地面清洁,防止满溢。应便于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安全作业,尽量减少对周边居民和环境的影响。


附件4

 

小岛垃圾收集车辆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小岛垃圾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小岛垃圾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舟山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舟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南》《企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车辆外观涂装和标识设置指导规范《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舟山市环卫行业标识统一规范》《市区生活垃圾收集模式一体化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收运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和技术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规范所指的小岛,是指舟山除去嵊泗本岛以及六横岛、衢山岛等经济大岛外的所有悬水住人岛屿(见附件6

第三条  规范适用于舟山小岛垃圾收集车辆的检查与评价管理。

第四条  生活垃圾运输车原则上应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的相关规定。受道路通行条件限制,不具备机动车辆行驶的小岛,经属地乡镇政府部门同意,可采用符合实际需求的人力、电动垃圾收集车辆。

第五条  生活垃圾收集车辆应标示明显的相应运输类别的生活垃圾标志,并保持全密闭,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滤液滴漏功能。

建筑垃圾收集车辆应是列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内的产品,满足对安全、排放、噪声、油耗的相关法规及标准要求。车辆的特征参数包括外廓尺寸和整备质量等应与产品公告、出厂合格证相符。

鼓励垃圾运输配置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等低污染排放车辆。

第六条  收集车辆外观要求。环卫部门所属车辆按《舟山市环卫行业标识统一规范》要求执行,第三方企业按照《企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车辆外观涂装和标识设置指导规范》要求执行。车辆应容貌整洁、外观完整、标识齐全。车辆车牌号及标识应清晰、无明显污渍。

第七条  装卸收集管理。垃圾收集车辆应随车携带核准的垃圾处置证,按核准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在核准的处置地点处置垃圾,禁止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垃圾。

收集车辆应建立垃圾运输作业登记,及时登记垃圾来源、垃圾种类、重量、委托单位、外运去向等信息。

第八条  收集车辆管理。收集车辆按核准的路线和时间行驶,在核准的处置地点处置垃圾,禁止擅自倾倒、堆放、处置。车辆驶出前后,应对车辆进行清洗保洁

第九条  收集车辆安全管理。垃圾运输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保障机制,建立单位运输车辆交通安全巡查、抽查等日常检查机制,强化明确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和快速响应警方交通事故取证要求,如出现影响安全因素情况时,应视情及时避险,暂停作业。单位应遵循行业评估机制,自觉接受行业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评估、检查,促进垃圾运输交通安全。

第十条  收集车辆检修与维护。收集单位应建立健全车辆管理、使用、保养、维修制度,加强对车辆动力、制动、转向和货箱门密封等部件检查维护。保持和维护车辆安装的智能安全系统运行数据上传和接收,满足实时监控要求。杜绝存在安全隐患车辆投入运营。收集单位需定期保养车辆外观,车辆表面油漆定期喷漆翻新,敲落黏结泥块土块等,保持整洁,维护行业形象。


附件5

 

小岛垃圾收运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小岛垃圾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小岛垃圾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舟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南》等法律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规范所指的小岛,是指舟山除去嵊泗本岛以及六横岛、衢山岛等经济大岛外的所有悬水住人岛屿(见附件6

第三条  规范适用于舟山小岛垃圾收集和运输的管理。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

根据生活垃圾类别和产生量大小,配备相应的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

(二)不得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不得沿途丢弃、抛洒垃圾,不得滴漏垃圾污水。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定点收集、运输,因特殊情况确需及时收集、运输的,应当及时收集、运输。

(三)按照规定的时间、频次将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运输至规定的地点,实行公交化的收集方式,提高收集效率。当地应按照生活垃圾产生量规定收运频次,建议日产日清。

(四)做好管理责任人和运输企业(人)、环境卫生部门的衔接,采取定点收运、垃圾集置点分类直运等模式,不具备条件的区域或居住区内交通不便利的可以实行一车多桶、以桶换桶、桶车直运的模式,杜绝“先分后混”“混装混运”。

(五)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有联单的落实好联单制度。

第五条  建筑垃圾分类收集。拆除垃圾和装修垃圾,旧改造房屋征收地块和土地储备等项目的建筑垃圾中不得混入生活垃圾、绿化垃圾、大件垃圾及各类有害垃圾。

装修垃圾应投放在指定的堆放场所(投放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装修垃圾堆放场所的,应当告知所在地行政部门,由行政部门负责指定装修垃圾堆放场所。沿街单位装修应将装修垃圾放置在封闭式围栏内。

第六条  垃圾运输管理。装卸作业程序应该遵循检查、装车、复位、收运工作流程,对不符合收运标准的可告知、要求其改正。

根据小岛垃圾产生量确定收运频次,其他垃圾、易腐垃圾实行日产日清,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收运或预约收运,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实行预约收运。海运垃圾应当使用密封性较好的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对垃圾实行袋装。

第七条  可回收物运输至资源回收处理单位。有害垃圾由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收集后,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到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建筑垃圾应委托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并随车携带建筑垃圾清运核准文件,按照规定的运输时间、线路运输,不得超限超载。建筑垃圾的收运工作,应由中标的道路运输单位和作业服务单位承担,并运往合法消纳场所消纳。消纳场所、资源化利用设施和中转分拣场所应当满足相关要求。

第八条  船舶运输要求。

(一)利用现有客运船、货运船航次实施转运处置,使用专船转运的小岛,需制定专船的航运时间和频次;

(二)作业过程中,作业船舶应系牢缆绳,做好防设备碰撞与防垃圾遗撒措施

垃圾按要求密闭储存与转运,不应露天堆放

第九条  收运主体要求。

(一)按照“四定”(定时、定点、定人、定车)原则,规范收运作业。

(二)生活垃圾应及时收运,避免“二次落地”,减少作业扰民。

    (三)实行上门收运的单位应当告知垃圾产生单位收集频次、车辆配置,明确交付点及时间。


附件6

悬水住人小岛汇总表


序号

区域

岛屿名称

1

定海区(含新城和金塘功能区)(13个)

大鹏山岛

2

外钓山岛

3

东蟹峙岛

4

盘峙岛

5

小盘峙岛

6

刺山岛

7

东岠岛

8

西岠岛

9

摘箬山岛

10

西蟹峙岛

11

大猫岛

12

团鸡山岛

13

园山岛

14

普陀区(含普朱功能区、六横功能区)(19个)

葫芦岛

15

普陀山岛

16

洛伽山岛

17

柴山岛

18

白沙山岛

19

桃花岛

20

登步岛

21

蚂蚁岛

22

湖泥山岛

23

西白莲山岛

24

东白莲山岛

25

虾峙岛

26

佛渡岛

27

元山岛

28

青浜岛

29

庙子湖岛

30

黄兴岛

31

东福山岛

32

金钵盂岛

33

岱山县(8个)

大峧山岛

34

鼠浪湖岛

35

黄泽山岛

36

小衢山岛

37

大长涂山岛

38

小长涂山岛

39

下三星岛

40

双子山岛

41

嵊泗县(10个)

大黄龙岛

42

东绿华岛

43

西绿华岛

44

花鸟山岛

45

壁下山岛

46

嵊山岛

47

枸杞岛

48

大洋山岛

49

滩浒山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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