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5137/2024-00118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城市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4-01-05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起草背景
根据“马上就办 排名争先 挂钉作战”重要工作任务要求,今年6月5日,市分类办印发了《小岛垃圾资源利用标准体系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为积极推进小岛垃圾分级分类体系规划、垃圾治理设施设备标准、易腐垃圾资源化处理技术规范等重点领域标准规范研制,按照《方案》工作任务安排,由我局牵头并会同市农业农村局于今年10月起草了《小岛易腐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设管理规范》《小岛建筑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设管理规范》《小岛垃圾集置点建设管理规范》《小岛垃圾收集车辆规范》和《小岛垃圾收运规范》等五个标准规范。
二、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3.《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4.《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指南》
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6.《舟山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7.《舟山市城镇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方案》
8.《企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车辆外观涂装和标识设置指导规范》
9.《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10.《舟山市环卫行业标识统一规范》
11.《市区生活垃圾收集模式一体化指导意见》
12.《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活垃圾收运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一)《小岛易腐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设管理规范》
共十条。第一条说明本规范编制依据;第二条明确使用本规范的小岛范围,是指舟山市除去嵊泗本岛以及六横岛、衢山岛等经济大岛外的所有悬水住人岛屿;第三条明确小岛易腐垃圾处理方式,未将易腐垃圾纳入市级处理的小岛,应在岛内建有易腐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并按照本规范进行管理;第四条阐述易腐垃圾的定义;第五条阐述小岛易腐垃圾就地处理的基本原则,应当遵循因岛制宜、源头减量、综合利用、科学治理、环保安全、经济可持续性发展原则;第六条至第十条分别明确小岛易腐垃圾就地处理设施设置要求、运行管理要求、安全要求、污染控制要求和运行监管要求。
(二)《小岛建筑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设管理规范》
共十二条。第一条说明本规范编制依据;第二条明确使用本规范的小岛范围,是指舟山市除去嵊泗本岛以及六横岛、衢山岛等经济大岛外的所有悬水住人岛屿;第三条明确本规范适用范围和小岛建筑垃圾处理方式,适用于建筑垃圾在产生单位或就近适度集中后,通过直接利用或就地处理设施设备实现资源化利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阐述建筑垃圾的定义;第五条明确建筑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建设要求;第六条阐述建筑垃圾处理设施分类,分为固定式建筑垃圾处理设备和移动式建筑垃圾处理设备;第七条明确建筑垃圾处理设施选址原则;第八条明确小岛建筑垃圾就地处理场地设置、处理设备配置要求和推荐运营模式,鼓励采用小型可移动筛分破碎设备实现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邻近小岛可共建共享,鼓励引入专业公司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营;第九条明确小岛建筑垃圾就地处理场地设施配置要求;第十条至第十二条分别明确小岛建筑垃圾就地处理设施管理要求、安全要求和监管要求。
(三)《小岛垃圾集置点建设管理规范》
共七条。第一条说明本规范编制依据;第二条明确使用本规范的小岛范围,是指舟山市除去嵊泗本岛以及六横岛、衢山岛等经济大岛外的所有悬水住人岛屿;第三条明确本规范所涵盖的垃圾范围,主要是小岛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第四条阐述小岛垃圾集置点的建设原则,应当遵循因地制宜、源头减量、综合利用、科学治理、环保安全、经济可持续性发展原则;第五条至第七条分别明确小岛垃圾集置点的设置要求、管理要求和监管要求。
(四)《小岛垃圾收集车辆规范》
共十条。第一条说明本规范编制依据;第二条明确使用本规范的小岛范围,是指舟山市除去嵊泗本岛以及六横岛、衢山岛等经济大岛外的所有悬水住人岛屿;第三条明确本规范适用范围,适用于舟山市小岛垃圾收集车辆的检查与评价管理;第四条明确各小岛可因地制宜配置满足实际条件的垃圾运输车辆;第五条明确小岛各类垃圾运输车辆的须具备的功能和要求,并鼓励垃圾运输配置使用新能源、清洁能源等低污染排放车辆;第六条明确垃圾运输车辆外观涂装要求,按《舟山市环卫行业标识统一规范》要求执行,第三方企业按照《企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服务车辆外观涂装和标识设置指导规范》要求执行;第七条至第十条分别明确小岛垃圾运输车辆装卸收集、运行管理和检修维护要求。
(五)《小岛垃圾收运规范》
共十条。第一条说明本规范编制依据;第二条明确使用本规范的小岛范围,是指舟山市除去嵊泗本岛以及六横岛、衢山岛等经济大岛外的所有悬水住人岛屿;第三条明确本规范适用范围,适用于舟山市小岛垃圾收集和运输的管理;第四条明确小岛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要求;第五条明确小岛建筑垃圾分类收集要求;第六条阐述垃圾收运管理要求,可根据小岛垃圾产生量确定收运频次,其他垃圾、易腐垃圾实行日产日清,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收运或预约收运,大件垃圾、建筑垃圾实行预约收运;第七条明确小岛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建筑垃圾处理方式,可回收物运输至资源回收处理单位,有害垃圾由生活垃圾收运单位收集后,委托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运输到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建筑垃圾应委托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运往合法消纳场所消纳;第八条明确海上运输要求;第九条明确收运主体要求。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舟山市城市管理局)
解 读 人:柴凯东
联系电话:0580-2028531
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