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 行政规范性文件发布>
索引号 001008009005002/2024-00588 文号 舟发改价格〔2024〕6号
发布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4-02-27
文件编号 ZJLC02-2024-0001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市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2-28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访问次数:    字号:[ ]

舟山市蓝焰燃气有限公司:

  为平稳有序推进我市天然气价格改革,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307 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指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52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对市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建立上下游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动范围。本岛区域(含定海区、新城、普陀区)管道天然气覆盖的非居民用户(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除外)。

  二、联动内容。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综合价格(含税,下同)和输配气价格组成。即:终端销售价格=气源综合价格+输配气价格。

  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和气源综合价格联动。当气源综合价格变化时,终端销售价格进行同向变化。其中,气源综合价格按城燃企业采购的全部管输气源价格确定,原则上按不高于宁波市价格确定。

  鉴于目前本岛输配气成本远高于省内其他地市的情况,暂按0.80 元/立方米确定,3 年后输配气价格降至按全省其他 10 地市平均价执行。

  三、联动周期和启动条件。非居民用户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以 3 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以 2024 年 2 月份实际气源综合价格为第一个基期价格。当气源综合价格累计上下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基期价格 5%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 3 个月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当气源的综合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规定涨跌幅度或变动时间未到 3 个月时,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

  四、联动程序。当上下游联动机制达到启动条件时,由城燃企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提供气源综合采购成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购气合同、发票、用气量等资料。如果达到启动条件时城燃企业未提出价格调整申请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督促城燃企业提出申请或直接提出价格调整意见。对符合启动条件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在政务网站公布具体联动方案。

  五、特殊情形处理

  当出现国内价格总水平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气源价格短时内出现剧烈波动等特殊情形,应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兼顾供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社会发展平稳原则,可以暂停、延迟价格联动,或缩小价格联动幅度。特殊情形结束后,非居民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继续按照联动机制规定执行。

  六、保障措施

  (一)城燃企业应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严格控制气源采购价格,对采购的气源价格高于当期市场合理价格部分,原则上不予疏导,由城燃企业自行消化承担。同时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资料,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违反本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由各相关部门按职责予以查处。

  (二)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价格监测,及时掌握天然气市场价格变动情况,并根据天然气采购价格波动情况,依据联动机制规定对销售价格进行调整。

  (三)城燃企业要按规定做好价格公示与宣传解释工作,让终端用户及时知晓价格联动调整情况,并做好价格变动前后气量抄收结算工作。

  本通知自 2024 年 4 月 1 日起执行。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 年 2 月 27 日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市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试行)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