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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2/2024-00604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生成日期 2024-03-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市发改委关于建立市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试行)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 03- 01 来源: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访问次数:     字号:[ ]

为平稳有序推进我市天然气价格改革,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307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修订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问题指引的通知》(浙发改价格函〔2023〕5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出台了《市发改委关于建立市区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机制(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省发展改革委从2023年4月1日起不再核定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并要求各地修订完善非居民用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因我市未联通省级管网,省通知对我市机制的建立未作考核要求。但考虑到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可使上游的价格波动能有效传递到下游市场,我市也有必要建立相应的机制。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需根据省有关文件要求进行制定。

二、主要内容

(一)联动内容。我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定价机制为:“气源综合价格+输配气价格=终端销售价格”。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终端销售价格和气源综合价格联动。当气源综合价格变化时,终端销售价格进行同向变化。其中,气源综合价格按城燃企业采购的全部管输气源价格确定,原则上按不高于供给宁波市价格确定。

输配气价格暂按0.80元/立方米确定,3年后输配气价格降至按全省其他10地市平均价执行。

(二)启动条件。当气源综合价格上下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基期价格5%且距离上次调价时间不少于3个月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作同向调整。

(三)联动程序。当上下游联动机制达到启动条件时,由城燃企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如未提出价格调整申请的,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督促城燃企业提出申请或直接提出价格调整意见。对符合启动条件的,市价格主管部门及时在政务网站公布具体联动方案。

(四)特殊情形处理。当上游气源价格上涨幅度过大,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兼顾供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社会发展平稳原则,可以暂停、延迟价格联动,或缩小价格联动幅度(未联动部分纳入下期联动累加或抵冲)。

(五)保障措施。城燃企业应严格控制气源采购价格,对采购的气源价格高于当期市场合理价格部分,原则上不予疏导,由城燃企业自行消化承担。同时要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资料,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对违反本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由各相关部门按职责予以查处。

三、施行时间

《通知》自2024年4月1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虞佳帆,联系电话:228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