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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9005102/2024-00426 | ||
组配分类 | 采纳情况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4-02-04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2024年1月2日-2024年1月11日,就《舟山市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确定评估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省医保中心、市卫健委、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公众反馈意见5条,采纳3条。
征求意见反馈及采纳情况表
征询单位 | 意见建议 | 采纳情况 | |
省级部门 | 省医保中心 | 无意见 | |
市级部门 |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无意见 | |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 | 定海区医疗保障局 | 无意见 | |
普陀区医疗保障局 | |||
岱山县医疗保障局 | |||
嵊泗县医疗保障局 | |||
社会公众意见 | 公众 | 建议一:“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地权益”建议修改为“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的权益”。 | 建议一:已采纳 |
建议二:《细则》第十条中规定:“……(二)除盲人医疗按摩所外,医疗机构应至少有1名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中医(专长)医师资格证书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出于语句通顺的考虑,该句“且第一注册地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医师”中,建议删除“执业”。 | 建议二:已采纳 | ||
建议三:《细则》第十五条规定:“市级医保经办机构集中受理后,根据定点医药机构确定评估细则的条件,组织审核、评估、公示,并确定新增定点医药机构名单,自受理至公示时间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医疗机构补充材料时间不计入评估期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备。要求删除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向同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报备。 | 建议三:已采纳 | ||
建议四:基础管理(场所面积):营业场所建筑面积,目前舟山市定点药店面积基本在120平方米以下,建议将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得分项提高一定比例。 | 建议四:不予采纳,理由:场所面积评估项目为得分项,鼓励零售药店扩大经营面积,提高定点机构的服务质量和规模。 | ||
建议五:基础管理(药师配备):鉴于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文件,2024年要求每家门店必备一名以上执业药师(偏远海岛可以配备云药师多点执业),舟山市执业药师总体人数目前未能满足舟山零售药店实际经营数量,人员紧缺。在药师配备分值分配中,请各位领导能酌情考虑分值。 | 建议五:不予采纳,理由:药师配备评估项目为得分项。鼓励零售药店优化药师的配置和管理,提高定点机构的服务质量和规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