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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30/2024-192382 文号 舟市监联发〔2024〕4号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4-02-26
文件编号 ZJLC68-2024-002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知识产权补助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11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各县(区)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舟山市委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打造知识产权强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舟委发〔2023〕12号)等文件精神,规范资金使用和管理,现印发《舟山市知识产权补助奖励实施办法》,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舟山市财政局

                                       2024年2月26


舟山市知识产权补助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推动我市知识产权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中共舟山市委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深入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打造知识产权强市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舟委发〔2023〕12号)等文件精神及财政资金规范管理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补助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由市财政统筹安排,用于支持全市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和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政策引导、公开公平、科学规范、绩效评价”原则,统一规划,统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奖补资金适用对象为全市实施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驻舟有关单位,以及专利申请地址在我市的自然人。

第五条 奖补资金由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提出年度资金预算,根据资金支持方向,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资金奖补和公示公开。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明确资金绩效目标,并对项目安排、实施情况及资金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指导、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视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政策评估等工作。

第二章 奖补范围和标准

第六条 奖补资金分配内容包括: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创造培育、维权保护、转化运用、基础支撑。

第七条 知识产权战略实施。

(一)战略研究。对承担国家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和专利战略推进(专利专项)等战略研究类项目的,给予每项最高30万元的补助;对承担省级知识产权软科学研究项目的,给予每项最高10万元的补助。

(二)示范创强。对新建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高校,给予每家最高20万元的补助。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品牌价值提升行动名单的企业、区域品牌商标权利人、品牌指导服务站,给予每家最高5万元的补助。

(三)强企建设。对新建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市级知识产权(或专利)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每家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的奖励。

(四)奖项激励。根据新获中国专利奖、中国商标金奖、驰名商标、浙江省知识产权奖情况给予奖励:中国专利(含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分别给予每项最高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中国商标金奖、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给予每项最高50万元的奖励;浙江省知识产权大奖给予每项最高30万元的奖励,专利奖、商标奖、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奖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每项最高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知识产权创造培育。

(一)高价值发明专利。对新增的国内高价值发明专利,每件给予最高5000元的补助。

(二)海外发明专利授权。对2024年底前授权的有效海外发明专利,根据上级确定的范围,给予企业每件最高5000元的补助,给予其他单位和个人每件最高2500元的补助,同一发明创造限补两个国家或地区。

(三)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对完成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给予每件最高1000元的补助,全年每家最高补助3万元。

(四)地理标志商标(产品)、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根据各地新获批的地理标志商标(产品)、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数量,给予每件最高10万元的补助。

(五)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对新建的市级高价值知识产权(含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下同)培育基地,给予每家最高20万元的补助;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每家最高10万元的奖励。对新承担市级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项目的,给予每项最高20万元的补助。

(六)产学研服一体化。在舟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签订合同或协议,共同开展科研创新、集成攻关,且为企业当年度新授权发明专利主要发明人的,给予每件最高1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知识产权维权保护。

(一)特定领域保护。对新建的国家、省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培育市场,分别给予每家最高8万元、5万元的补助。

(二)知识产权维权。对依法维权成功的权利人,给予每起最高2万元的补助,全年每家最高补助5万元。对涉外(海外)或具有重大影响的维权成功案件,给予每起最高5万元的补助,全年每家最高补助10万元。

(三)知识产权保险。支持开展数据知识产权保险,按投保人保单实际保费100%给予补助,每件最高补助2500元。此项目每年支持30项,按保单时间先后排序。

(四)商业秘密保护。对新建的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省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站(点),给予每家最高5万元的补助。

第十条 知识产权转化运用。

(一)信息利用。对新承担产业类市级专利导航项目的,给予每项最高30万元的补助;对新承担企业类市级专利导航项目、预警分析项目的,给予每项最高15万元的补助。

(二)专利运用。支持高等院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等实施专利转化,对每年度向我市中小微企业转让或许可专利20家以上,或当年累计成交到账金额5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实际到账金额5%的奖励,全年每家最高奖励30万元;支持中小微企业从国内高等院校(含高校设立的研究院)、科研机构等获得专利权转化运用,单个合同实际支付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实际支付许可、转让金额5%的补助,全年每家最高补助30万元。

(三)数据知识产权运用。数据知识产权持有企业,经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完成实际交易的,给予最高实际成交到账金额5%的奖励,全年每家最高奖励20万元。

(四)产业运用。对新建的国家、省级产业或区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专利导航服务基地,分别给予每家最高50万元、30万元的补助;对新建的国家、省级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分别给予每家最高30万元、20万元的补助;以上考核结果优秀的,分别给予每家最高15万元的奖励。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首次认定为专利密集型产业的专利产品,给予每件最高1万元的补助,全年每家最高补助15万元

(五)标准运用。对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国家标准且绩效评价合格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每家最高5万元的补助。对贯彻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且通过分级评价的,根据评定等级,给予每家最高10万元的补助

(六)质押融资。开展商标、专利、数据知识产权质押的权利人,质押金额50万元以上,实际发放贷款3个月以上,以商标、专利质押的,给予每件最高1万元的补助,全年每家最高补助5万元;对开展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质押且实际惠农惠企数5户以上的,给予每个质押项目最高15万元奖励,每年限支持3个项目;以数据知识产权质押的,给予每件最高2000元的补助,全年每家最高补助5万元

对开展商标、专利质押惠及企业数排名全市前2位且质押金额在10亿元以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每家最高20万元的奖励;第3至4位且质押金额在5亿元以上的,给予每家最高10万元的奖励;第5至6位且质押金额在3亿元以上,给予每家最高5万元的奖励;对开展数据知识产权质押惠及企业数排名全市第一且质押金额在1亿元以上的,给予每家最高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基础支撑。

(一)公共服务。对新建的省级知识产权“一站式”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每家最高10万元的补助;对新建的国家、省级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分别给予每家最高30万元、10 万元的补助;对新建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国家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网点、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给予每家最高20万元的补助;对新建的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给予每家最高5万元的补助;对在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改革工作中评价优秀的专业服务机构,给予每家最高15万元的奖励;对特定产业领域提供知识产权产业专题数据服务、企业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提升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能力水平的,按细分产业领域给予每项最高15万元的补助;对纳入省级产业数据平台,并持续更新的产业专题库,给予每个每年最高5万元的补助。

(二)人才培养。对新建的国家、省级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实训基地、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每家最高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每家最高5万元的奖励。加强知识产权学科建设,支持高校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对新设知识产权二级学院、知识产权专业并招生的,分别给予每家最高100万元、50万元的补助

(三)文化建设。对新建的国家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省级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分别给予每家最高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新建的国家、省级知识产权文化宣教基地或平台,分别给予每家最高20万元、10万元的补助。对新建省级优秀传统文化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基地等共建共享载体的,给予每家最高10万元的补助。

第三章 奖补程序

第十二条 市市场监管局每年年初对外发布通知,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完成项目集中受理、审核、公示公开、资金奖补等工作。具体流程和内容以届时通知为准,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本办法涉及国家授权、评价、认定的,以国家发文确定的名单为依据;涉及省级评选的,以省级部门正式发文的确定名单为依据;涉及市级评选的,以市级部门正式发文的确定名单为依据。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四条 知识产权奖补资金实行总额控制,各项政策具体奖补标准以市市场监管局实施为准。同一事项在本办法中涉及符合多个奖补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奖补。

第十五条 奖补资金用于支持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创新主体、权利人、主要贡献团队、项目承担单位、平台建设主体等补助和奖励。各县(区、功能区)财政、市场监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奖补资金管理,及时拨付奖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六条 市市场监管局建立健全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提出资金使用绩效目标,每年开展资金绩效自评。市财政局视情开展重点抽评,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和调整因素。

第十七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奖补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者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市场监管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舟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舟财行〔202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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