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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102/2024-192487
组配分类 采纳情况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4-03-14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对《关于印发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征集情况的反馈
发布日期:2024-03-14 来源:市医保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2024年2月6日-2024年2月21日,本单位就《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民政局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舟山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市民政局、财政局等8家单位和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期间获得意见反馈6条。特此说明。


序号

单位

反馈内容

采纳情况

1

市民政局

无意见


2

市财政局

1.建议删除第二十条长护险失能等级评估费用标准。

1.采纳

3

市卫健委

无意见


4

市残联

无意见


5

定海区医保局

建议统一《舟山市构建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实施细则》和《舟山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公示与送达”主体的表述。

1.采纳

6

普陀区医保局

无意见


7

岱山县医保局

1. 由于评估专家不可能同时具备多专业职称,建议第十一条第四项修改为“担任核心评估专家应具有临床医学、护理、康复、精神心理等领域副高及以上职称,同时在相关专业领域有较高业务水平及处理复杂病例能力”。

2. 第十四条第四项建议明确核心评估专家人数。

3. 第二十一、二十二条建议明确抽查复评和稽核复评结论是否需要公示。

1. 部分采纳。修改为“担任核心评估专家应具有临床医学、护理、康复、精神心理等领域副高及以上职称,在相关专业领域有较高业务水平及处理复杂病例能力”。

2. 采纳。

3. 采纳

8

嵊泗县医保局

无意见


9

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建议删除第二十四条“申请人或代理人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取得长护险待遇资格的,医保经办机构应取消其相关待遇;已经享受的部分,予以追缴并向社会公开通报,且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长护险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中关于“通报批评”的表述。

1.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