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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33/2024-192623 文号 舟港口〔2024〕33号
发布机构 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4-03-26
文件编号 ZJLC17-2024-0102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关于印发《舟山市港口调度规则1.0 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27    来源: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落实舟山港口调度的各项职责,更好的统筹港口公共服务资源,提高港口生产效率,特制定《舟山市港口调度规则1.0版(试行)》(下简称规则)。规则共包含三项制度,《港口调度管理制度》、《引航作业船舶计划管理制度》、《港口调度值班制度》。

本规则从2024年4月25日起执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周鸣,电话:0580-2067279。

 

附件:1.港口调度管理制度

2.引航作业船舶计划管理制度

3.港口调度值班制度

 

 

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2024年3月26

 

 

 

 

 

 

 

 

 

 

 

 

港口调度管理制度

 

为加强港口调度工作,统筹协调港口公共服务资源,提升港口公共服务能力,提高港口生产效率,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舟山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港口总调度室(以下简称为调度部门)承担港口调度日常工作。

第二条 调度部门具体负责港口公共服务资源调度配置,承担调度管理系统建设运行,保障作业船舶有序生产。负责制定港口调度规则,指导和协调引航、拖助等业务。承担国家重点物资、抢险救灾物资疏港和港口突发事件的紧急疏散、救援等辅助工作。

港口公共服务资源是指引航、航道、码头等。

第三条 调度部门开展港口船舶生产作业计划管理,对港口船舶生产作业情况进行监测,对重点码头船舶生产作业情况进行跟踪。

第四条 调度部门对所有的引航申请进行统筹,制定船舶作业计划。

第五条 调度部门了解船舶作业计划的执行情况,指导和协调引航、拖轮具体业务的开展。

第六条 调度部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部门对重点物资、抢险救灾物资及应急救援的具体要求,统筹协调港口公共服务资源,制定并下达港口公共服务资源的调配计划。

第七条 调度部门掌握港口引航资源的总体情况以及运行机制,港口拖轮资源的总体情况以及运行机制,生产企业码头的技术资料、前沿水深、潮流和扫海实测报告、通航论证报告等情况。

第八条 调度部门对生产企业、船舶代理企业引航申请的申报、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对申报、执行准确率高的企业在超时申报、当天申报等方面提供便利性。

第九条 相关的管理制度、信息以及资源的总体情况通过舟山智慧化一站式口岸监管服务平台(http://eport.zhoushan.gov.cn)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调度部门受理港口生产企业的服务对象关于船舶引航申请安排方面的投诉,结合港口生产企业的调度规则对投诉内容开展调查。

受理电话:2067221。

第十一条 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通过设立服务对象投诉、举报电话和邮箱,召开服务对象座谈会等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监督电话:0580-2067187。

邮箱地址:zsport@zhoushan.gov.cn

 

 

 

 

 

引航船舶作业计划管理制度

 

为规范港口引航调度日常事务性管理工作,合理配置引航资源,保障作业船舶有序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港口管理处负责港口引航行政管理职能。

第二条 舟山引航站(以下简称为引航部门)负责接受引航申请,确定和公布全港引航调度计划和引航方案,指派引航员引领船舶。负责24小时引航调度值班。审核新建码头、泊位、航道、设施相关资料、船舶代理公司资格。沟通内外引航业务信息。负责引航安全生产统计。

第三条 引航申请由船公司或船舶代理企业登录“舟山智慧化一站式口岸监管服务平台(http://eport.zhoushan.gov.cn)”或者“宁波舟山港一体化数控平台(https://nbzsg.zjseaport.com/)”后申报。

第四条 引航申请原则上应按省交通运输厅《宁波舟山港一体化引航调度规则1.0版》的有关要求,至少于作业前一天11:00时前申报。因特殊情况,引航申请在作业当天申报的,应有合理、充分的理由,满足作业时间的需要,且不能影响原有其他作业计划的实施。

船舶作业计划在作业当天需变更的,应满足作业时间调整的需要且尽量提早变更。

第五条 舟山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港口总调度室(以下简称为调度部门)对引航申请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督促相关企业修改。

审核内容包括:船舶长度、吃水、载重吨、引航起止地点、水线以上高度、作业方式、作业时间和海事进口岸申请是否同意。

第六条 调度部门应综合考虑码头位置、潮流特点、船舶性能、气象状况等要素安排船舶作业计划。

第七条 船舶作业计划原则上根据以下先后顺序安排:

(一)特殊军运以及重点物资船舶优先其他船舶。

(二)虾峙门口外浅滩通行受限船舶优先非受限船舶。

(三)有靠泊时间窗口限制的船舶优先没有靠泊时间窗口限制的船舶。

(四)有航道通行时间窗口限制的优先没有航道通行时间窗口限制的船舶。

(五)因台风疏港等特殊情况回靠的船舶优先首靠船舶。

(六)集装箱等班轮船舶优先普通船舶。

(七)生产性船舶优先非生产性船舶。

(八)同等条件下,先申请的优先。

第八条 船舶作业计划在“舟山智慧化一站式口岸监管服务平台”、“宁波舟山港一体化数控平台”优化后公布。

第九条 引航部门根据船舶作业计划安排具体的引航作业计划。

第十条 引航作业计划根据省交通运输厅《宁波舟山港一体化引航调度规则1.0版》的有关要求于18:00时前在“舟山智慧化一站式口岸监管服务平台”、“宁波舟山港一体化数控平台”公布后实施。

引航作业计划公布后,相关生产单位通过平台查阅了解。

第十一条 调度部门根据掌握的船舶进出港、生产变化情况,及时调整作业计划安排。

第十二条 引航部门根据海事部门的要求制定的特殊引航方案,同时报调度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引航部门应及时向港口总调度室反馈引航作业计划的完成情况。引航过程中突发紧急情况的,引航部门在处置完毕后第一时间将情况向调度部门反馈。

第十四条 调度部门受理并协调解决引航作业计划执行过程中相关企业的疑问和投诉。

第十五条 引航船舶作业计划的管理接受社会的监督。

监督电话:0580-2067187。

 

 

 

 

 

港口调度值班制度

 

为及时了解港口船舶生产作业的情况,保障船舶生产作业计划的顺利实施,督促港口生产企业落实应急计划,保证港口调度工作的延续性,制定港口调度值班制度。

第一条 舟山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港口总调度室(以下简称为调度部门)计划调度负责安排单船作业计划,根据情况变化调整单船作业计划,实行全天当班轮换制度。

联系电话:2067221。

第二条 港口总调度室值班调度负责掌握港口生产船舶作业的进展动态,接受港口调度工作的咨询,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联系电话:2067222。

第三条 为提高港口的总体调度水平和效率,港口调度实行事企协同机制。遵循企业自愿原则,经港口总调度室同意,港口经营企业可以派员到港口总调度室学习、交流。

第四条 值班人员工作要求:

(一)及时掌握港口生产船舶作业计划的进展动态;

(二)做好调度日志的填写(录入)工作;

(三)跟踪应急指令的落实情况;

(四)受理、解答相关业务咨询;

(五)提前到达工作岗位,做好值班准备;

(六)认真查阅值班记录,不明事宜应及时确认;

(七)严守岗位,保持电话畅通,相关情况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五条 突发紧急情况的处置要求:

(一)了解突发紧急情况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二)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

(三)根据部门负责人的要求及时制定、落实相应的处置措施;

(四)跟踪措施的具体落实情况并及时向部门负责人汇报;

(五)做好突发紧急情况的接报、处置、结果的记录;

(六)配合舟山市港航事业发展中心港口服务处落实国家重点物资、抢险救灾物资疏港和港口突发事件的紧急疏散、救援等工作,做好疏港计划安排。

第六条 港口总调度室每天上班后召开交班会议,对当班和值班情况进行交接,部门负责人、计划调度、值班调度、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交班内容:

(一)计划调度和值班调度汇报船舶作业计划执行及变动情况;

(二)交班人员将本班未全部解决、需接班人员继续解决的问题,向接班人员交待清楚;

(三)部门负责人就交班情况做点评、布置任务。

第七条 港口调度值班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监督电话:0580-2067187。

舟港口〔2024〕33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