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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001008009005033/2024-192686 | ||
组配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
生成日期 | 2024-04-0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一、制定背景
为深刻汲取“新港园区二期5000吨级通用码头审计整改”事件教训,改变先前港口装卸机械变更管理工作程序不清晰,要求不明确的状况,全面规范港口装卸机械变更管理工作程序,推动港口装卸机械全周期管理,强化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和行业安全监管责任落实,我局起草制定了《舟山港域港口装卸机械完整性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明确了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各处室、分中心工作职责和港口装卸机械完整性管理工作程序,为港口经营企业开展港口机械施工、使用、变更工作提供了依据。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10日通过修订,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12月20日修订发布,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三)《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7月28日通过修订,2023年8月3日施行)
(四)《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11月28日修订重新发布)
(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1月23日通过修订,2011年7月1日施行)
(六)《港口大型机械防阵风防台风安全工作指南》(2018年7月24日发布)
三、主要内容
(一)总则。总则阐述了细则制定的具体目的,明确了细则的适用范围,厘清了各处室、各分中心的职责边界。
(二)完整性管理。完整性管理主要分为3块,施工管理、使用管理和变更管理。
1、施工管理。明确了港口装卸机械的选型要求,施工单位选择的要求和施工完成后的相关要求。
2、使用管理。明确了港口装卸机械使用过程中应遵循的各项要求。
3、变更管理。明确了港口经营人办理港口装卸机械变更手续的各项流程。
(三)附则。附则明确了港口机械完整性管理工作也应同时符合其他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
四、解读机关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港航和口岸管理局
联系人:梅洛洛
联系电话:15157992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