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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4/2024-196764 文号 舟教计〔2023〕4号
发布机构 市教育局 生成日期 2024-04-29
文件编号 ZJLC04-2024-0004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教育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舟山市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30    来源:市教育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教育局、财政局,各直属中小学、幼儿园: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学生资助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应助尽助,根据《浙江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浙江省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浙教财(2020)15号)、《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舟山市公共服务一体化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舟政办发(2024)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确保各项学生资助政策有效落实到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其在校(幼儿园)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以下简称“资助生”)。主要为以下两大类:

(一)特殊群体。主要包括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革命伤残军人子女、残疾学生、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等。

(二)其他群体。因遭自然灾害、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学校结合家庭经济因素、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通过家访、个别访谈、信函索证、大数据分析、民主评议等方式,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认定需要资助的学生。

二、资助范围和资助标准

(一)学前教育

1.保育费资助。对在我市幼儿园小班、中班、大班就读的资助生免除保育费。公办幼儿园免除标准按照我市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实际收取的保育费执行;民办幼儿园保育费收费标准低于我市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标准,减免标准按照实际保育费收费标准执行;民办幼儿园保育费收费标准高于我市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标准,减免标准按照我市当地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保育费标准执行。

2.伙食费资助。对在我市幼儿园小班、中班、大班就读的资助生免收伙食费,幼儿园为资助生免费提供一餐两点,按每月20天、每学年10个月计算,补助标准不高于每生每天12元,每生每学年不高于2400元。如果该园伙食费标准低于每生每天12元,按实际伙食费标准补助;如果该园伙食费标准高于每生每天12元,按每生每天12元补助,差价部分由幼儿园行政经费列支,不得向资助生收取差价,不得侵占其他幼儿伙食。

(二)义务教育

1.营养改善计划。为我市义务教育学校的资助生每周免费提供5餐(法定休息日除外)荤素搭配、营养合理的营养午餐。营养改善计划的资助标准不高于每生每餐12元,每生每学年不高于2400元。如果该校午餐伙食费标准低于每生每天12元,按实际午餐伙食费标准补助;如果该校午餐伙食费标准高于每生每天12元,按每生每天12元补助。

实行包餐制供餐的学校,不得向资助生收取差价,确保不增加受助学生经济负担,差价部分由学校行政经费列支,不得侵占其他学生伙食;实行选菜制供餐的或尚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可采用按营养餐资助标准将补助存入学生就餐卡等方式,但不得以现金形式将补助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或家长,不得以购买零食饮料、奖励等其他方式替代,同时避免采用让受助学生感受到被歧视的供餐方式。

2.困难生生活补助。对我市义务教育学校的资助生发放生活补助。补助标准为寄宿制小学生每生每年1250元,寄宿制初中生每生每年1500元;非寄宿制小学生每生每年625元,非寄宿制初中生每生每年750元。

学校应确保生活补助经费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及时将补助款汇入学生或家长的市民卡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抵顶收费或抵扣欠款等。

(三)中等职业教育

1.免学费、代收费。

对具有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学生免除学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标准按照我市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实际收取的学费执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减免标准按照我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学费标准执行。

对具有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在校特殊群体资助生免除代收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标准按照我市物价主管部门批准、实际收取的代收费执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减免标准按照我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代收费标准执行。

2.国家助学金。对具有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资助生发放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3.伙食费资助。对具有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资助生发放伙食费补助,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200元,每生每学年2400元。伙食费补助款须存入学生就餐卡中,不得以现金形式将补助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或家长。

4.住宿费资助。对具有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一、二、三年级所有在校住宿的资助生免除住宿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标准按照我市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实际收取的住宿费执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减免标准按照我市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住宿费标准执行。

(四)普通高中教育

1.免学费、代收费。对具有我市普通高中正式学籍的在校资助生免除学费和代收费。公办普通高中免除标准按照我市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学校收费标准执行;民办普通高中减免标准按照我市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收费标准执行。

2.国家助学金。对具有我市普通高中正式学籍的资助生发放国家助学金。发放标准为特殊群体资助生(除低保边缘家庭学生以外)每生每年3000元;低保边缘家庭学生及其他群体资助生每生每年2000元。

3.伙食费资助。对具有我市普通高中正式学籍的在校资助生发放伙食费补助,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期1200元,每生每学年2400元。伙食费补助款须存入学生就餐卡中,不得以现金形式将补助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或家长。

4.住宿费资助。对具有我市普通高中正式学籍的在校住宿的资助生免除住宿费。公办普通高中免除标准按照我市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实际收取的住宿费执行;民办普通高中减免标准按照我市同类型公办普通高中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住宿费标准执行。

(五)其他事项

各校要结合实际,通过勤工助学、“绿色通道”、校内资助、社会资助等方式完善学生资助体系。其中,校内资助资金的提取,公办普通高中学校要按事业收入不少于3%的比例提取,公办中等职业学校要按事业收入不少于5%的比例提取;各阶段民办学校要按不少于学费收入5%的比例提取资金。校内资助资金的使用由各校结合实际制定,原则上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经费以及所有纳入资助对象范围的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勤工助学、发展性资助项目等。

对高中段及其他学段新入学资助生可实施校服费资助,原则上每人只能补助一次,所需经费结合各学校情况,可通过校内资助或社会资助等方式解决。

对高中新入学资助生可实施校服费资助,原则上每人只能补助一次,可采用校内资助或社会资助等方式。

对民办普通高中资助生各类收费高于财政补助标准的部分,可由各校结合实际通过校内资助资金解决。

上述政策自2024年秋季学期起实施。今后,根据全省资助政策变化和我市财力水平,适时对资助标准进行适当调整。

三、资助认定程序

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原则上新学年开学60天内完成。每学期应当按照学生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进行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

(一)提前告知。学校通过书面通知、召开家长会、张贴公告、专题课、给毕业生一封信等形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认定工作事项及民政等部门比对情况,定向发放《舟山市学生资助对象认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宣传相关资助政策。

(二)学生申请。学生或监护人自愿如实填写《申请表》,同时提供必要辅助说明材料,提出申请并由已成年学生本人或监护人作出书面承诺,对所填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时,学生或监护人利用“浙江省学生资助一窗受理平台”做好在线资助申报工作。

(三)学校认定。学校、幼儿园通过班主任接受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利用系统数据、大数据分析、家访、评议等方式进行核实认定。认定名单由校务会议通过。

(四)结果公示。学校应采取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学生资助对象名单,接受监督并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期结束及时去除相关公示信息不再公示。

(五)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最后确定的本校资助对象名单上报我市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同时汇总名单,连同学生或监护人提交的《申请表》等资料按学年整理装订,建立资助对象学生档案,并按要求及时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四、工作要求

资助工作实行校(园)长负责制,成立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组,全面领导本校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建立严格的学生资助对象认定工作流程,确保认定工作公正、透明、规范,指定责任心强、政治素质过硬的教师具体落实学生资助工作。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落实兼职从事学生资助工作人员计入课时或工作量等待遇。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加强诚信教育,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可靠;加强信息管理,确保学生资助信息不外泄;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助资金及时发放、专款专用。

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学生资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对于挤占挪用资助资金、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等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各县(区)教育局、财政局请遵照执行上述资助政策。各县(区)教育局、财政局也可根据省市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对本地区学生资助政策可进一步完善,具体实施办法需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审核后方可实施。

五、本办法自2024年9月起施行,原《关于进一步明确舟山市本级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舟教计〔2020〕7号)废止。

舟山市教育局           舟山市财政局

2024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