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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舟山市扩大有效投资政策》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 05- 17 来源: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访问次数:     字号:[ ]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202426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2024年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提出稳住投资基本盘、发挥省重大建设项目带动支撑作用等25条政策。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我委密切围绕省级扩大有效投资政策,结合舟山项目攻坚年实际和985行动计划推进需求,牵头联合财政、经信、资源规划、交通等部门进一步强化、量化、优化我市各方面政策内容的承接和落实,起草制定2024我市扩大有效投资政策。

二、起草依据

2024年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

三、主要内容

2024舟山市扩大有效投资政策》共有21条,主要聚焦稳住投资“基本盘”、支持重点增长领域、强化扩大有效投资要素保障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一)进一步稳住投资“基本盘”

2024年市重点建设项目、千项万亿项目、集中开工项目作为投资基本盘用好投资项目政策争取,支持重点建设项目审批能快则快、要素保障应保尽保。深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重新修订出台《舟山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充分发挥稳投资、促增长、调结构、增动能作用。

(二)进一步抓实重点增长领域

参照省级扩大有效投资政策,我委结合舟山实际,对标对表,梳理了对重点增长领域的政策支撑:一是在先进制造业方面,继续向社会释放我市将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项目产业链作为重点推进方向信号,同时新增关注“155”产业集群重点项目,提供专项资金补助;二是在清洁能源和新型电力基础设施方面,围绕可再生能源高质量发展,加快海上风电、光伏清洁新型电力基础设施等领域项目建设,重点推动岱山双剑涂渔光互补二期等集中式光伏电站建设和嵊泗薄刀咀光伏配套龙源定海共享等储能电站项目建设;三是在交通强省和一流强港项目方面,建立可提前勘察设计招标项目库,允许入库项目在工可评审或预评审后提前开展勘察设计招投标;积极推动甬舟高速复线戚家山至金塘段、南环快速路等重大高速公路、普通国省道项目纳入国家和省级规划计划,争取中央和省级资金支持;继续推进实施高质量建设四好农村路”2.0版;四是水利和农田高标准建设方面,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统筹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省级水利项目和高质量农田建设、改造提升项目五是在民间投资方面,贯彻落实民营经济32,围绕重大工程和补短板、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完全使用者付费的特许经营项目等3类项目清单,常态化向民间资本推介重大项目。

(三)进一步强化保障力度

一是资金方面。开展投资赛马激励在市本级政府投资预算中统筹安排前期经费,支持符合条件、前期推进快的重大项目;落实25亿元以上流动性支持承担功能性基础设施建设的市属重点国有企业;开展专项债券项目常态化储备,全年储备优质项目资金需求100亿元以上;全力争取、规范使用国债,重点开展水利、城建、应急等领域项目谋划储备工作;向上争取各类专项资金及政策性开发性银行中长期项目贷款支持,对争取到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严格按照申报要求筹措落实配套资金。

二是专项支持方面。“155”产业集群重点项目给予投资政策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贷款投放力度,落实技术改造融资无还本续贷、中长期贷款支持等政策;市级财政安排1000万元用于高质量农田建设和改造提升;新增风光装机40万千瓦以上,新增公共充电桩400根以上,新增储能装机5万千瓦以上

三是用地用海用林方面。全年供应建设用地1.3万亩以上多途径争取各类新增建设用地指标2000亩以上,力争5个以上重大项目纳入国家、省级用地保障范围;计划完成项目用海保障面积800亩。建立林地要素保障机制,林地要素保障规模达2500

四是能耗方面。全年保障新上重大项目用能100万吨标准煤以上,力争腾出存量用能空间70万吨标准煤以上

五是审批提速方面。各类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间不超过 10 个工作日;允许重大项目实行用地用海报批容缺审查;对重点急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即报即批模式

四、术语解释

(一)扩大有效投资“千项万亿”工程。十项重大工程之一,具体指围绕先进制造业基地、科技创新强基、交通强省、清洁能源保供、水网安澜提升、城镇有机更新、农业农村优先、文化旅游融合、民生设施九大领域等九大领域,滚动推进省重大项目1000个以上,每年完成投资1万亿元以上。

(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指省级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或专项收入作为还本付息资金来源的政府债券,包括新增专项债券和再融资专项债券等。

(三)REITs项目。指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项目,以发行收益凭证的方式汇集特定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由专门投资机构进行基础设施投资经营管理,并将投资综合收益按比例分配给投资者的一种信托基金,具有流动性较高、收益相对稳定、安全性较强等特点。

五、实施时间

政策自202459日起施行至20241231日。202411日至2024202458日期间参照执行。

 

解读机关: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解读人:邱晓岚

联系方式:0580-2281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