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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102/2024-196974 文号 舟医保发 〔2024〕20号
发布机构 市医疗保障局 生成日期 2024-05-21
文件编号 ZJLC73-2024-0007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舟山市民政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提升医养结合机构医疗保障服务水平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23    来源:市医保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局、财政局,有关医疗机构: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我市公共服务一体化及新时代“大岛建、小岛迁”,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健康养老服务需求,现就进一步提升医养结合机构医疗保障服务水平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医养结合机构医疗服务供给

(一)提高医保定点覆盖面。积极鼓励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长护险定点护理机构按有关规定内设医疗机构(指仅为入住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下同),支持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养老机构合作内设医疗机构,为入住人员提供必要的基本医疗服务。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或在卫健部门进行备案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提出医保定点申请的,原则上予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

(二)推进医养机构合作服务。鼓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与未内设医疗机构的养老机构开展合作,为有需求的入住人员提供巡回诊疗、家庭病床等医疗卫生服务,促进优质医疗人才资源服务下沉。

(三)提升医养结合服务水平。推进医养结合远程协同医疗服务能力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为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远程会诊等医疗服务,满足入住人员优质医疗、急症救护、重症转诊等需求。

二、提升医养结合机构医疗保障待遇

市内养老机构入住的参保人员,在所居住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诊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参照市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如下:

(一)提高普通门诊报销比例。职工医保在职职工从60%提高到68%,退休人员从65%提高到73%;城乡居民医保从28%提高到52%。

(二)扩大慢病门诊待遇享受范围。符合慢病门诊待遇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享受相应的慢病门诊待遇,职工医保在职职工提高到70%,退休人员提高到75%;城乡居民医保提高到65%。

(三)享受家庭医生签约待遇。本市家庭医生签约参保人员,普通门诊及慢病门诊均享受提高3个百分点的医保待遇。提高家庭医生签约率,促进健康管理、慢病防控与医养结合有机衔接。

(四)提高住院报销比例。职工医保在职职工从86%提高到90%,退休人员从91%提高到95%;城乡居民医保从75%提高到85%。

三、强化医养结合机构服务监管

(一)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医养结合机构应严格执行医疗卫生、养老服务及医疗保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和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确保医养结合服务的专业性、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

(二)加强部门监管。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医养结合行业标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将医养结合服务纳入医疗卫生行业、养老服务行业综合监管和质量工作考核内容,引导相关机构持续优化完善医养结合服务。医保部门应加强对医养结合机构医保基金使用监管力度,健全医保基金监管长效机制,利用大数据和信息技术不断赋能医保基金监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舟山市民政局                 舟山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1日


文件下载链接:舟医保发 〔2024 〕 20号关于进一步提升医养结合机构医疗保障服务水平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