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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3/2024-197076 文号 舟经信发 〔2024〕19号
发布机构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生成日期 2024-04-25
文件编号 ZJLC03-2024-0004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舟山市财政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舟山市市级应急医药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5-30    来源: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经信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舟山市市级应急医药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页无正文)

 

       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            舟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舟山市财政局                   舟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5日

 

 


 

 

舟山市市应急医药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应急医药物资储备管理,有效发挥应急医药物资储备在防范重大突发风险、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依据《浙江省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浙经信消费〔2022〕52 号),在原《舟山市应急医药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舟经信发〔2020〕65号)、《舟山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舟经信发〔2022〕29号)等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应急医药物资储备主要储备应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重大活动区域性保障以及我市供应短缺的医药产品,是一种政府性公共应急储备;应急医药物资包括治疗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测试剂等。市级政府医药储备实行流通储备和政府实物储备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流通储备是由政府应急医药物资承储单位根据政府委托要求进行相应储备,并根据储备品种有效期和质量要求,以市场化的方式自行采购、储备和轮换。

政府实物储备是对应急状态下急需,难以进行市场流通或不宜进行市场流通的医药产品,由政府出资,应急医药物资承储单位按照指令组织采购、储备和应急供应。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市级应急医药物资储备有关的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承储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第四条 市级应急医药物资储备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平战结合、合理储备;形式科学、有效供给;动态管理、有偿调用”的原则。相关单位做好储备计划管理、统计监测、供需分析、调拨调配和仓储物流等工作,实现闭环管理。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市经信局是市级应急医药物资储备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实施市级应急医药物资储备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或调整市级应急医药物资储备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实施举措;

(二)会同市发改委组织编制市级应急医药物资储备计划;

(三)会同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确定并适时调整市级应急医药物资储备的品种和数量;

(四)选定承储单位,指导承储单位做好市级应急医药物资储备的各项管理工作,并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五)会同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织开展联合检查,一般每半年开展一次,必要时,各责任单位可以随时开展检查。

(六)负责指导县(区)应急医药物资储备工作。

第六条 市发改委负责参与制定市级医药储备计划和开展市级医药储备监督检查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级应急医药物资储备任务落实市级应急医药物资储备相关资金。市卫健委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等防范应对需要,科学预测并提出市级应急医药物资储备品种、数量建议,并负责建立医疗、公共卫生专家库。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级应急医药物资储备的仓储规范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参与联合检查

第七条 医药物资采购单位通过公开招标或公开询价方式选定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第八条 在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下,物资采购及招投标工作无法及时满足应急需要,经市政府同意,可启动紧急采购程序,由牵头单位负责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指定有能力采购单位负责采购。

 

第三章  承储单位责任和条件

第九条 承储单位原则上由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根据企业管理水平、仓储条件、保供能力、社会责任及价格等因素,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选定。承储费用标的未达到限额标准的,可以自行采购。

第十条 承储单位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依法取得药品、医疗器械生产或经营资质;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急医药物资储备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储备项目的具体要求,依法规定承储单位的特定条件。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市经信局下达的市级应急医药物资储备计划和承储协议书有关要求,落实各项采购、储备任务;

(二)严格执行相关储备物资质量和仓储规范要求,不得违规动用储备物资。严格执行市经信局下达的调用任务,确保应急调拨及时高效;

(三)建立健全应急医药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建立应急医药物资储备工作台账,按月核查盘点库存和物资保质期,核对账、表、卡和库存实物情况,做到账实相符,确保医药物资保质保量;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承储单位应提供信息化管理系统专门设置储备管理子系统,开设独立账号供储备委托单位随时登录,随机核查储备物资情况按时、准确上报各项应急医药物资储备统计报表;

(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责任,落实防范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确保应急医药物资储备安全;

(六)实行领导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应急医药物资储备工作;

(七)执行市级应急医药物资储备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储备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流通储备和政府实物储备承储单位承储市级应急医药物资储备任务的期限一般为3年,特殊情况可以根据灾情、疫情及突发公共事件等情况另行确定。

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在承储期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再具备承储能力或主动放弃承储资格时,应提前提出申请,由市经信局商有关部门重新选择承储单位进行承储。新承储单位选定前,原承储单位应继续履行承储义务,并承担新承储单位储备费高于原储备费的差价以及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市级应急医药物资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由市卫健委在每年10月份之前根据我市实际提出下年度市级应急医药物资储备的品种、数量和储备方式,由市经信局商市级有关部门,经专家论证后确定。

第十五条 市经信局向承储单位下达储备计划,并与承储单位签署承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储备时间、地点、品种、规格、数量、方式、质量、轮换、验收、动用、费用补贴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应当按承储协议规定保持承储物资库存量。未经市经信局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终止储备任务。

第十七条 储备计划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调整,由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及相关专家共同参加。特殊情况下可由牵头单位临时召集进行研判决定

第十八条 当启动公共事件应急响应时,市卫健委应根据事件性质、类型、严重程度等,对必需和易短缺医药产品等及时提出需求,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提出政府实物储备临时调整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五章  储备管理

第十九条 流通储备和实物承储单位应加强储备物资的质量管理和安全防护,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加强仓储物流建设,做好储备物资的在库养护和出入库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台账,确保储备物资保质保量、安全有效。

第二十条 市级应急医药物资储备应设立专库或专区存放,并明确标识“市级应急医药物资储备”字样。

第二十一条 市级应急医药物资流通储备的轮换原则上实行市场化运作,由承储单位根据储备物资的储备质量、有效期和市场供需等情况,负责适时轮换、保证质量,并保持先进性。流通储备品种日常储备需按储备计划足额储备。

应急医药储备物资轮换,如轮换量不超过单一品种物资总量的1/3(含1/3),承储单位自行轮换。如轮换量超过单一品种物资总量的1/3,需报市经信局审核同意后方可轮换,并做好该批轮出物资在紧急情况下的临时等量调用准备。储备轮出后应当按照储备任务要求及时采购补充,一般周内应补充到库,轮换补库商品与原商品保持一致个别物资在品种、规格等方面不能与原储备物资一致的,承储单位必须向市经信局提出替代方案,由市经信局召集相关专家评估同意后,方可实施,轮换后总量与年度储备计划一致。金额不一致的,多退少补。特殊情况下,承储单位不能按时轮入、超补仓期的,须报市经信局批准同意。在应急响应状态下,原则上不进行轮储,需满足政府调拨需要。

第二十二条 政府实物储备承储单位应及时将临期物资情况上报市经信局,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核销,经市经信局同意后进行销毁处理,并做好储备物资核销记录。承储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储备物资损失,由承储单位补足损耗物资并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第六章  调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根据突发应急事件等级,应急物资需求的紧急和紧缺程度,实行分级调用管理。当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储备物资保供按照属地保障原则,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负责保障。若地方应急医药物资储备难以满足需求时,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向市政府申请调用市级应急医药物资储备,同时报市经信局研究提出意见;调用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经信局按调用程序向承储单位下达调用通知单给予调用。市属部门需要调用市级应急医药储备物资的,需按调用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物资调用原则:首先动用市级应急医药物资流通储备和政府实物储备;特殊情况下,经市政府同意后调用县(区)、功能区医药储备。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若市、县(区)、功能区应急医药物资储备难以满足需求,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相邻地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请求支援。

第二十五条 调用过程需建立明细台账和调用签收手续。承储单位接到调用通知单后,在规定时限内将有关储备物资送达指定地点,并市经信局反馈储备物资配送信息。承储单位对调出储备物资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市级政府应急医药物资实物储备调用后,承储单位根据储备委托单位指令补齐储备物资,并将调用和补库情况报市经信局备案。特殊情况下,承储企业不能按时补充的,须报储备委托单位批准同意延时或退款处理。当补充物资在品种、规格等方面不能与原储备物资相一致时,承储单位必须向储备委托单位提出替代方案,由储备委托单位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评估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七条 应急医药物资调用过程中如发现质量问题,应就地封存,事后按“谁主责谁赔偿”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储备资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级应急医药物资储备资金由市经信局根据年度市级应急医药物资储备计划提出资金预算,市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

第二十九条 市级应急医药物资储备资金用于实物采购和存储费用补助,以及其他涉储备相关费用补助。其中流通储备按每年不高于储备物资总金额的7.5%给予财政补贴;实物储备按不高于每年储备物资总金额的5%给予财政补贴。实际补贴根据中标合同确定的标准和金额执行。承储单位通过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方式承担流通储备采购资金的,由市经信局牵头会同市级有关单位,根据第三方审计结果,提出审核意见及资金补贴建议,在流通储备补贴基础上增加利息补贴,利息补贴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

第三十条 市级应急医药物资储备实行有偿调用,除市政府批准同意的特定部门外,各县(区)政府、功能区和其他部门调用市级储备物资,按物资采购原值支付调用费用,并由承储单位承担费用结算或由领用单位委托承储单位按照“同厂家、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要求补齐。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有关承储单位落实医药储备任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承储单位对相关医药储备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积极配合,不得干涉、阻扰和拒绝。

第三十三条 承储单位发生以下情况的,市经信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可扣减或收回储备补贴、终止承储协议、取消承储资格;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一)承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满足储存要求,承储单位出现连续亏损,不能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继续承担储备任务的,终止承储协议,取消承储资格;

(二)不执行储备调用指令或执行不力、延误时机、造成较重后果的,扣减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储备补贴,终止承储协议,取消承储资格,涉嫌刑事责任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三)在承储期内弄虚作假、帐实不符,不配合检查的,扣减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储备补贴,可视情终止承储协议,取消承储资格

(四)承储期内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库点与承储协议不相符的,扣减0.5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储备补贴;发现药品质量问题的,同时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查处;

(五)未经储备委托部门同意,擅自轮库出售、动用储备的,视情扣减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储备补贴,未及时补足的,可终止承储协议,取消承储资格

(六)承储单位虚报冒领、套取或骗取财政补贴的,移交有关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擅自将重要商品储备对外担保或清偿债务的,终止承储协议,取消承储资格,扣减当年所有储备补贴;

(八)未履行本办法和承储协议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的,视情扣减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储备补贴。

(九)承储单位在存储期间有上述情形2款以上的(含),取消下次市级应急医药物资招标资格。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无明确存储补贴的储备物资或储存企业,参照本办法对应条款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级应急医药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本办法于2024年418起施行2024年1月1日-4月17日期间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