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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市级应急医药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 05- 30 来源: 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访问次数:     字号:[ ]

 

为加强应急医药物资储备管理,有效发挥应急医药物资储备在防范重大突发风险、维护社会安全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市经信局代拟了《舟山市市应急医药物资储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主要依据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频发,建立和完善市级应急医药物资储备管理体系显得尤为重要。2020年,新冠疫情暴发初期,我市医药物资需求激增,部分物资出现了过度紧缺、市场供应不足的情况。为科学应对地区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等,有效提升我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能力决定建立市级应急医药物资储备体系,由市经信局牵头承担应急医药物资储备管理职责。市经信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在全省率先出台了《舟山市应急医药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经信202065号)2022年,在此基础上,根据《浙江省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浙经信消费〔202252 号),结合近年防疫工作经验,又完善出台了《舟山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经信202229号)

三年多以来,市级应急医药物资储备体系在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状态下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及时消除了重点药品和医疗防护物资紧急短缺的隐患,为医疗战线防疫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物资保障。202312月,《舟山市应急医药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文件到期,因此,需要制定新的制度来规范并保障应急医药物资储备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市经信局以浙江省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为指导在原《舟山市应急医药物资储备管理暂行办法》、《舟山市应急医疗物资储备管理实施细则》等管理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办法》,并征求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等职能部门意见,认真研究吸收,对原稿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审稿

二、主要内容

《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市级应急医药物资的储备管理,确保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准确、有效地提供充足的医药物资,保障全市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办法》包括章内容:总则、机构与职责承储单位责任和条件计划管理储备管理、调用管理、储备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附则

(一)总则

本办法所称市级应急医药物资储备主要储备应对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重大活动区域性保障以及我市供应短缺的医药产品,是一种政府性公共应急储备;应急医药物资包括治疗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检测试剂等。市级政府医药储备实行流通储备和政府实物储备相结合的管理模式。

市级应急医药物资储备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平战结合、合理储备;形式科学、有效供给;动态管理、有偿调用”的原则。相关单位做好储备计划管理、统计监测、供需分析、调拨调配和仓储物流等工作,实现闭环管理。

(二)机构与职责

市经信局是市级应急医药物资储备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实施市级应急医药物资储备工作。市发改委负责参与制定市级医药储备计划和开展市级医药储备监督检查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市级应急医药物资储备任务落实市级应急医药物资储备相关资金。市卫健委负责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安全风险等防范应对需要,科学预测并提出市级应急医药物资储备品种、数量建议,并负责建立医疗、公共卫生专家库。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市级应急医药物资储备的仓储规范和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三)承储单位责任和条件

承储单位原则上由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根据企业管理水平、仓储条件、保供能力、社会责任及价格等因素,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选定。承储费用标的不足以达到公开招标要求的,可以通过内部招标流程实施。

承储单位按照市经信局下达的市级应急医药物资储备计划和承储协议书有关要求,落实各项采购、储备、调拨任务建立健全应急医药物资储备管理制度,做到账实相符,确保医药物资保质保量提供信息化管理系统专门设置储备管理系统,供储备委托单位随时登录核查储备物资情况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演练,确保应急医药物资储备安全

(四)计划管理

市级应急医药物资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由市卫健委在每年10月份之前根据我市实际提出下年度市级应急医药物资储备品种数量和储备方式,由市经信局市级有关部门,经专家论证后确定

储备计划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年进行一次调整,由市经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卫健委及相关专家共同参加。当启动公共事件应急响应时,市卫健委应根据事件性质、类型、严重程度等,对必需和易短缺医药产品等及时提出需求,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卫健委等有关部门,提出政府实物储备临时调整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五)储备管理

市级应急医药物资流通储备的轮换原则上实行市场化运作,由承储单位根据储备物资的储备质量、有效期和市场供需等情况,负责适时轮换、保证质量,并保持先进性。流通储备品种日常储备需按储备计划足额储备。

政府实物储备承储单位应及时将临期物资情况上报市经信局,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核销,经市经信局同意后进行销毁处理,并做好储备物资核销记录。承储单位因管理不善造成的储备物资损失,由承储单位自行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六)调用管理

根据突发应急事件等级,应急物资需求的紧急和紧缺程度,实行分级调用管理。物资调用原则:首先动用市级应急医药物资流通储备和政府实物储备;特殊情况下,经市政府同意后调用市、县(区)医药储备。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若市、县(区)应急医药物资储备难以满足需求,由市政府向省政府、相邻地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请求支援。

(七)储备资金管理

市级应急医药物资储备资金由市经信局根据年度市级应急医药物资储备计划提出资金预算,市财政统筹安排专项资金。市级应急医药物资储备资金用于实物采购和存储费用补助,以及其他涉储备相关费用补助。

市级应急医药物资储备实行有偿调用,除市政府批准同意的特定部门外,各县(区)政府、功能区和其他部门调用市级储备物资,按物资采购原值支付调用费用,并由承储单位承担费用结算或由领用单位委托承储单位按照“同厂家、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的要求在调用后补齐。

(八)监督检查

市经信局会同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对有关承储单位落实医药储备任务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承储单位对相关医药储备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积极配合

(九)附则,规定了《办法》实施时间。

、实施时间

本办法于2024年418日起施行2024年1月1日-4月17日期间参照执行

四、关键词解释

(一)市级应急医药物资流通储备是由政府应急医药物资承储单位根据政府委托要求进行相应储备,并根据储备品种有效期和质量要求,以市场化的方式自行采购、储备和轮换的医药物资

(二)市级应急医药物资政府实物储备应急状态下急需难以进行市场流通或不宜进行市场流通的医药产品,由政府出资,应急医药物资承储单位按照指令组织采购、储备和应急供应。

(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四)贷款基准利率,央行发布给商业银行的贷款指导性利率,是央行用于调节社会经济和金融体系运转的货币政策之一。

、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解读人:郑娇

联系方式:0580-2285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