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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30/2024-197383 文号 舟市监知发〔2024〕13号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 2024-06-25
文件编号 ZJLC68-2024-007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洋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01    来源: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局),市属相关单位:

为深化海洋大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改革成果,推动建立海洋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了《海洋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25日

 

海洋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舟山市海洋大数据知识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广泛推动海洋大数据知识产权存证登记,进一步加强数据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加快构建海洋大数据知识产权基础制度,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赋能海洋新质生产力发展,根据《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办法(试行)》等有关内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海洋大数据知识产权是指海洋大数据产业的数据处理者对依法收集、经过一定算法加工、具有实用价值以及智力成果属性的数据所享有的权益。

上述数据不包括《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所指的公共数据,隐私、个人信息,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的数据

第三条  数据知识产权保护与运用应当以促进数据要素高效配置、依法保护为导向,遵循定义准确、边界清晰、安全可控、分级分类原则。

第四条  鼓励市场化区块链存证平台为数据知识产权存证提供服务。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建立相关政策支持海洋大数据知识产权存证登记工作

第五条  海洋大数据行业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开展数据处理活动应当符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加强数据安全管理设施建设。

数据收集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按照法定权限、范围、程序和标准规范收集数据。

第六条  数据处理应当坚持运用导向,通过自动或人工等方式对收集的数据进行清洗、组织、建构、存储、标记等加工处理。

数据处理应当对个人信息做去身份化处理,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数据进行删除。

数据处理算法不得擅自使用未经他人允许的专利、软件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也不得利用数据算法等技术手段实施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

第七条  鼓励海洋大数据产业的数据处理者以开放创新、共享应用为导向,推动建立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数据知识产权协同研发利用模式。鼓励建立数据收集前端充分对接、数据处理过程紧密结合、数据产品保护严密的协作机制,引导数据在产业关键领域的规模化集成利用。

支持舟山海洋大数据产业知识产权联盟探索开展数据知识产权共享等工作。

第八条  数据处理者可以数据知识产权区块链公共存证平台和其他经备案的数据存证平台(以下统称“存证平台”)上对处理形成的数据和数据产品进行存证

存证平台对数据处理者上传的数据进行哈希计算,将结果通过区块链存储在有关行政司法部门和公共服务机构共建的联盟链上。

对符合数据处理规范和安全加密存储要求的存证内容,可向存证平台举办方申请颁发数据存证证书,可以作为司法裁判、行政执法、仲裁、调解以及数据知识产权金融活动中主张持有数据的初步证明。

第九条  鼓励数据处理者通过浙江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平台对生成的数据知识产权进行登记有效保护数据处理创新成果和数据处理者合法权益。

数据登记信息包括:数据产品名称、数据来源、应用场景、实用价值、数据规模、采集情况、处理算法和规则、数据用途等。数据处理者应当提供数据登记产品所对应的样例数据,说明存证情况并对所提供信息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数据处理者可以在公示前撤回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申请。

第十条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经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通过“浙江知识产权在线”,对颁发数据知识产权登记证书和撤销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相关信息进行公开。

公开信息包括,登记申请信息、存证信息、样例数据及未主张保密的数据处理算法和规则等

第十一条  数据知识产权用于质押等金融活动的,应当同时将数据存储在第三方安全存储平台,进行二次脱敏处理和加密存储并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备案。

第三方安全存储平台将生成的数据哈希再次上传到存证平台,进行内容是否存证、权属是否一致、数据是否篡改等信息验证。

第十二条  任何人不得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经登记的数据知识产权,也不得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数据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  鼓励海洋大数据产业涉及的数据采集、数据分级分类和价值评估、数据处理加工、数据存储存证、数据知识产权维权、数据流通交易、数据金融创新等数据知识产权相关业态发展,提升数据要素参与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改革贡献度,进一步凸显海洋大数据的重要作用。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2024年7月25日起施行,由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舟市监知发〔2024〕13号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洋大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