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0-08-26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8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施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对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开展考核。

各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建设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三)主动公开工作情况;

(四)依申请公开工作情况;

(五)政策解读工作情况;

(六)政务新媒体工作情况;

(七)保密审查工作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九)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化工作情况;

(十)其他考核内容。

第五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登记,考核结果纳入全市综合考核体系。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实地考核、网络考核和社会评议等方式进行考核。

第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2020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