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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7/2020-175552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20-09-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政策解读】关于《舟山市公安局出海船舶修造企业业务档案报备工作规定》的解读说明
发布日期: 2020- 09- 09 来源: 市公安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根据《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规定,现就报送登记备案的《舟山市公安局出海船舶修造企业业务档案报备工作规定》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文件内容说明

根据《浙江省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条例》有关要求,对出海船舶修造企业在开展建造、改造、修理等业务前应落实向公安机关报告工作。在公安边防部队未改制前,该项工作由该单位牵头负责。改制后,全市各级公安机关目前均未落实该项工作要求。为强化修造船舶企业管理,堵塞非法改装、改造船舶,以及以该类船舶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业管理漏洞,舟山市公安局决定起草相关规范性文件对该项工作进行明确。

    二、文件制定程序说明

2020820日至30日,在舟山市公安机关内部征求意见建议。2020831日至96日,通过全市公安基层派出所向辖区船舶修造企业面对面征求意见建议,期间共征求全市85家船舶修造企业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6条,其中吸收2条,解释答复4条。97日,由市公安局法制支队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1条,采纳1条。99日,经过市公安局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并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姚国平签署。

    三、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文件拟在登记备案完成后于本月发布日期,施行日期是自发布之日起,长期有效。

  

    附:征求意见建议及答复情况汇总

 

                              舟山市公安局 

                              2020年9月9日

 

附:《舟山市公安局出海船舶修造企业业务档案报备工作规定》征求意见稿向船舶修造企业征求意见建议及答复情况汇总

 

1、出海船舶修造企业的范围需要进一步明确,是否包括涉外船舶建造或修造企业。

答复:包含辖区所有船舶修造企业,含修造外籍船舶,因我们只实行报备,不涉及行政审批、审核类。另外,近几年涉外籍船舶非法改造夹带毒品案件多发,应引起高度重视。

2、建议进一步健全网便企上申报流程或途径,实地向派出所申报增加企业负担。

答复:支队正在向省厅汇报抓紧推进网上报备,在未落地前,建议企业通过传真方式报备,不具体传真报备条件的,克服困难采用送达报备。

3、建议在备案登记表中添加船舶IMO编号或者MMSI编码。

答复:研究考虑吸收。

4、因部分船舶损毁部位在水底,船体损毁照片采集存在困难;以及船舶照片是否可以黑白打印;

答复:对因碰撞引起的损毁,应清晰采集照片,修造企业应提升工作责任心,属地派出所应加强企业业务报备档案落实情况的检查监督。

5、航修船舶是否需要登记,需要进一步明确。

答复:拟修改为因碰撞引起的修造报备,对普通航修船舶可不进行报备,在法律层面进行再研讨,具体以正式文件为准。

6、“船主常住地址或船舶所在单位地址”该栏,如果有中间商(代理、黄牛),是否可以直接填写中间商(代理、黄牛)。

答复:该项内容可由船舶修造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本着便利工作,方便后期核查船舶所有人或单位负责人为原则,对外籍船舶可以填写中间商,对中国籍船舶一般应填写船舶主或船舶所在单位信息。

 

解读机关:舟山市公安局

解读人:张警官

联系方式:0580-207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