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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22/2022-138064
组配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2-06-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舟山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2- 06- 09 来源: 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为践行新发展理念,深化环境准入制度改革,强化环评制度的源头预防作用,逐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监管体系,营造公正、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现代海洋城市建设,我局制定了《舟山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规范化管理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实施方案》作以下解读说明:

一、制定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践行新发展理念,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部令第9号)、《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环境准入制度改革助推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72号)、《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0〕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舟山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实干争先 跨越发展”活动的意见》(舟委发〔2022〕4号)精神,深化环境准入制度改革,强化环评制度的源头预防作用,逐步完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监管体系,营造公正、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提升环评编制质量,加快项目落地,助力现代海洋城市建设。

二、主要内容

(一)管理要求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部令第9号)、《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监督管理办法》(浙环发〔2020〕17号)的要求,《实施方案》从业务承接、人员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责任落实、时限管理、质量保证、数据管理等8个方面对环评编制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提出了具体细化的规范要求。

(二)赋分管理

环评市场日常管理坚持问题和结果导向,施行正向激励和反向惩戒结合。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根据辖区内环评单位评定结果实行红、黄、绿三色赋码分类管理,并将评定结果每季度公布一次。

(三)结果应用

将环评编制单位评定结果与市、县(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的环评文件技术复核工作挂钩,环评编制单位评定结果也作为舟山市环评机构库管理的重要依据。

(四)保障措施

成立环评单位规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细化内部职责分工及工作流程。在实施过程中逐步完善环评编制质量复核抽查、环评违法问题查处、信用评价及成果应用等闭环管理机制,从制度上确保环评质量提升。充分考虑新形势下环评审批工作的专业性和时效性需求,强化环评审批服务能力建设。

三、试行期限和范围

施行时间:2022年7月1日

试行期限: 1年

试行范围:舟山市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