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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07/2023-191480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 发布机构 市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23-04-2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舟山市政法一体化协同联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3- 11- 24 来源: 办公室 访问次数:     字号:[ ]

各县(区、功能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现将《舟山市政法一体化协同联动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舟山市人民检察院

舟山市公安局

舟山市司法局

舟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4月26日

 

舟山市政法一体化协同联动工作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构建政法一体化办案新格局,强化政法各部门互相配合监督制约,整合政法各部门资源,提升执法司法效率,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法一体化协同联动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公检法司行)等成员单位组成,整合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大综合一体化行刑衔接中心、速裁法庭等功能,拓展延伸协同联动工作,开展实行集中办公,全面推进案件线索移送、一体化单轨制推送、执法监督与协作配合、未成年人案件办理、速裁程序快速办理、法律帮助(援助)、涉刑财物执行、委托调查评估、社区矫正管理及办案服务指导、涉案资料调取、办案协作配合、辩护律师接待等协同联动,实现刑事案件一网流转、简单案件一地裁决、涉案事项一区办理、政法事务一窗受理。 

第三条  公安机关执法办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设立政法一体化协同区域(以下简称协同区),专门用于政法各单位协同联动,公检法司行等相关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协作配合,通过集约专业、高效规范的协同联动办理模式,进一步提高执法司法效率,节约执法司法资源。

舟山市公安执法办案管理中心设立本岛市区融合的协同区,岱山县公安局、嵊泗县公安局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各自设立协同区开展联动工作。

第四条  公安机关具体负责中心协同区的日常管理、协调对接、事务接洽、业务办理等相关工作,并为检法司行等单位入驻人员工作提供保障。

第五条  检法司行等单位应当根据各自协同联动职责分工,合理安排工作人员,采用常态入驻、按需入驻等方式进驻中心协同区办公。

第六条  案件线索移送协同联动。公检法司行等单位在工作中发现案件线索属其他单位管辖的,需要行政执法、刑事司法移送的,按照《舟山市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规范(试行)》等相关规定,在中心协同区内办理移送手续、商请联合执法等事宜。

第七条  一体化单轨制推送协同联动。公检法司行可以在中心协同区内,完成案件移送、纸质案卷扫描、组卷核对,以及报捕、起诉、换押、侦查监督、委托调查评估和法律帮助(援助)等工作的网上流转等协同联动工作。

第八条  执法监督与协作配合协同联动。检察机关指派检察官常驻中心协同区,对公安机关在中心开展的刑事侦查活动,实行常态化巡查监督,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便利。对巡查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检察官应当提出纠正意见。公检法可以依托中心协同区推进案件提前介入、涉案企业合规、信息共享、职业素能联合共建,开展案件会商、案件质量联合评查、重大案件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等工作,履行文书送达等相关规定程序。

第九条  未成年人案件办理协同联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检察机关应当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就法律适用、构罪标准、取证方向及范围等引导侦查;公检法司协同组建合适成年人团队,保障案件办理;检法可以派员在中心协同区内会同公安机关开展社会调查工作,并审查是否具备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条件;对于作出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及宣告缓刑的未成年人,检法司可会同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在中心协同区内,开展考察教育和跟踪帮教等相关工作,并共同完成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

第十条  速裁程序快速办理协同联动。对于符合速裁程序快速办理的案件,公检法司应当及时在中心协同区开展协同联动办理,确保刑事案件得到依法快速审理。

第十一条  法律援助协同联动。对在中心办理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刑事案件及符合刑事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司法行政机关应入驻中心开展协同联动工作,指派律师提供实时法律援助工作。

第十二条  涉刑财物执行协同联动。对于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公检法可指派工作人员进驻中心协同区联动开展涉案财物处置工作。

第十三条  社区矫正管理协同联动。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派员进驻中心协同区,会同公检法开展委托调查评估、矫正对象交付执行、案件移交、文书送达、信息通报、再犯风险评估等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办案服务指导协同联动。公检法司行等单位在中心协同区内,开展工作交流、法律咨询、个案会商、集中研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同堂培训等办案服务指导工作。

第十五条  涉案资料调取协同联动。检法司行等单位在工作中需要向公安机关调取相关涉案资料的,可以在中心协同区内办理手续。

第十六条  办案协作配合协同联动。检法要求公安机关执行拘留、逮捕,收取、退还、划拨取保候审保证金等办案协作的,应当统一在中心协同区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  辩护律师接待协同联动。对于辩护律师提交法律意见书、辩护意见书、取保候审申请书等相关文书,以及提出远程会见、阅卷等申请事项的,公检法可以统一在中心协同区内受理,并及时给予办理。

第十八条   对于本办法未尽的其他涉政法事务、涉案事项,经政法各部门集体讨论决定后也可在中心协同区内统一办理。

第十九条  公检法司行等单位应当确定各自牵头部门和联络员,具体负责协同联动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条  公检法司行等单位在协同联动过程中遇到问题,共同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公检法司行等单位工作人员在协同联动过程中,应当遵照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遵守工作纪律、保密制度等相关要求,防止泄密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共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