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8009005102/2024-197480 | 文号 | 舟医保发 〔2024〕27号 |
发布机构 | 市医疗保障局 | 生成日期 | 2024-07-02 |
文件编号 | ZJLC73-2024-0009 | 组配分类 |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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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医疗保障局,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现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4〕14号(以下简称《通知》),并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市相关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和医保支付标准按《通知》执行,项目价格按各级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别以在杭省级公立医院的100%、70%标准执行。民营定点医院项目价格参照公立医院标准执行。
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就诊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执行,年度起付标准与普通住院合并计算。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2024年6月1日起相关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参照本通知执行。
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7月2日
文件下载链接:舟山市医疗保障局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