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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医疗保障局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4- 07- 11 来源: 市医保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2024年7月2日,舟山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舟山市医疗保障局转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执行关于《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4〕14号要求,制定了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4〕14号

三、主要内容

(一)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1.按照“产出导向”原则,设立精子优选处理等17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项目价格按各级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别以在杭省级公立医院价格的100%、70%标准执行。民营定点医院项目价格参照公立医院标准执行。

2.删除31120103600脉冲自动注射促排卵检查、31110000700附睾抽吸精子分离术、33K0009人工授精、33K0010胚胎移植等4个辅助生殖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3.保留33K0011试管婴儿,仅用于辅助生殖过程中确需开展的检验项目收费,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将具体项目及收费标准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市医疗保障局按照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报省医疗保障局。

(二)完善医保支付政策

将12个辅助生殖类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甲乙分类、先行自付比例和限定支付范围。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就诊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执行,年度起付标准与普通住院合并计算。

四、适用对象

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适用全市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支付政策适用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五、注意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2024年6月1日起相关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舟山市医疗保障局

解 读 人:梁伟

联系方式:0580-228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