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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1008009005022/2022-00223 文号 舟环发〔2022〕1号
发布机构 市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2-01-10
文件编号 ZJLC64-2022-0001 组配分类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舟山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发布日期:2022-01-10    来源:市生态环境局    访问次数:    字号:[ ]

为促进我市危险废物源头减量与资源化利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21〕47号)、《关于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能力、利用处置能力和环境风险防范能力的指导意见》(环固体〔2019〕92号)、《浙江省工业固体废物治理治理2021年工作计划》(浙环函〔2021〕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舟山市“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舟政办发〔2020〕78号),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危险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原则,以保障环境安全、防控潜在环境风险为目标,结合我市危险废物产生和处置利用实际情况,通过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试点工作实现危险废物管理疏堵结合,减少危险废物委外处置利用的压力。

二、试点内容

1.试点范围

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是指在环境风险可控前提下,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危险废物作为另一单位的环境治理或工业原料生产的替代原料进行定向、梯度综合利用,拓展可利用危险废物的资源化途径。试点的危险废物主要为工业废酸,并逐步拓展至其余环境风险可控的危险废物。

为防患危险废物转移运输过程的环境和安全风险,试点主要为舟山市域范围内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利用处置单位。

2.试点原则

危险废物的“点对点”利用试点仅指利用环节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其它环节均按危险废物管理。

三、试点要求

1.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单位均须依法成立、管理规范、环保等相关手续齐全。利用单位所利用的危险废物应具备一定规模且有稳定的市场,物理学性质相对稳定,利用技术和工艺、设施设备等能相适应。

2.危险废物产生和利用单位须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完成固体废物出入口建设。

3.利用工作方案应包括产生单位危险废物基本信息,贮存和转运能力分析,利用单位入场要求、利用工艺和污染防治措施、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内容。

4.利用单位在开展利用活动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排污许可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利用活动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论需要办理环评、排污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应按规定在开展利用活动前完成。

5.利用危险废物替代原料生产产品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通行的产品质量标准,产品中所含有害成分含量符合国家污染控制标准或不高于利用原料生产产品中的有害成分含量,生产产品的工艺过程不增加或通过一定的污染控制措施不增加相应污染物排放。

四、申请流程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会同利用单位编制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工作方案(大纲见附件1)并经企业自行组织技术论证后,将备案表、利用工作方案、技术论证意见、环境应急预案专家评估及备案等材料向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市生态环境局组织对申请试点单位的申报材料和相关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要求的试点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意见后进行备案及对外公告。

利用单位所利用的危险废物物化性质、利用工艺等发生变化,或利用单位的利用数量超过备案规模,与已备案的利用工作方案不符的须重新备案。

五、环境管理要求

试点单位应在产生、收集、贮存、运输等环节中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管理相关制度,按照利用工作方案落实危险废物和产品质量的定期检测。生态环境部门将危险废物利用单位列入重点监管单位,开展定期检查,督促落实危险废物管理和环境风险管控工作。

六、退出机制

对存在如下情况的,我局将取消试点单位的试点资格:

1.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试点单位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

2.企业运营不规范等引发环境污染事故或者安全事故;

3.利用产品不符合相关标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七、其他要求

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试点工作基于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提升、“无废城市”建设等改革工作开展,如相应法律法规变化,市生态环境局将及时对本方案进行修订,该方案解释权归市生态环境局。


附件: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工作方案参考提纲.docx舟山市危险废物“点对点”利用备案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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